河钢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1-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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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
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应当
简单明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披露信
息进行保密审查。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
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的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和主办人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
持续督导义务,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河北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及深
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时,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管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公司发行的其他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其负责人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向深交所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
管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第四章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情况;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并对其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监督,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
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检查
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涉及公司财务以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以监事会决议的形
式进行公告。公告前应通知董事会,并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告事宜;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
定期监督,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
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检查情况。
  第三十八条    高管人员的责任:
  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
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
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和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同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
书,以便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负责与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
  第四十二条    为便于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
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二十条及第二十
一条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
审议的事项,与该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
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临时报告的编制和公告事宜。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
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工作程序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须认真核实应该披露的
信息资料并对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信息资料经负责
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子(分)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编
制信息披露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有必要,可增加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
     (四)需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由出席会议董事审核签字;
     (五)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签发;
     (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时间内报深交所,并按有关
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
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
类专卷存档保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十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管。
     第五十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河北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
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
存档保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也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并及时
在深交所系统填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与投资者、媒体、中介机构的沟通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管部门,董事会秘
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其他部门在未取得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无
权与投资者沟通、向投资者提供公司经营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各类媒体时,若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尚未披露的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
均不得回答。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
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及时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
更正。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
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
本制度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
公司及上述人员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
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
况。
     第五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第六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若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属于商业秘密以及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
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
由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其
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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