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1-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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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
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
和公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
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
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
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
授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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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
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
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
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
外捐赠。
  第八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
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
产。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
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
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
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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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
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
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
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
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
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
赠。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公司对
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
门进行。对有关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
法拒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原则上应为依法设立的公
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
个人。
  第十三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
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
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
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 12 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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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
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经办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为审核会签部门,内
部审计部门为监督和审计部门,党委会研究讨论通过后,股东大
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决策机构,组成公司对外捐赠组织
管理体系;
  (二)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
总额超过 1000 万元,
            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
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含 10%)以上,且超
过 1000 万元,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由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四)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由总经理
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五)在履行前述(二)(三)(四)项所规定程序时,如
连续 12 个月内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六)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
捐赠金额。本条所列“不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需要对外捐赠的,应当向公司提出捐赠
方案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履行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
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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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七条 经办部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公司对外捐赠议案;
  (二)指导子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活动;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外捐赠议案进行审核会签;
  (二)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
与内部审计,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
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十条 经办部门应在捐赠方案获得批准之后立即通知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捐赠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
准后汇报董事会秘书,依法进行披露。
          第六章   对外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应
当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公司单笔捐赠金额及过去
披露的交易中“赠予或者受赠资产”披露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披
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应建立台
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
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将相关资料报公司分
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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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
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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