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贵银业: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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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9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
                             “公
司”)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
                             (2020)
浙 01 民初 2543 号。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请求认定原告申报的债权 77,493,064.49 元为优先债权。
  (1)根据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 74 民初 3086 号判决
书(详见 2020 年 3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
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判令:在被告未全额清
偿《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前,本案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
所有。判决作出后,被告未依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该租赁物件所有
权归原告。在被告破产后,原告积极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审核认定
原告债权为普通债权,债权金额为 77,493,064.49 元,并且以租赁物
件无法找到为由,认定租赁物评估价值为零。
  (2)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件存放于“郴州市
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湖南省郴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内)
                              ”,
在租赁物件交付承租人后,一直由承租人保管在以上园区内。同时《售
后回租赁合同》第 4.2.1 条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
改变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和使用环境”。原告在租赁物件交付被告使
用后,从未书面同意被告变更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租赁物件应保管
在合同约定的地址。其次,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第 4.3.4 条约定:
“乙方不得擅自对租赁物件进行改动或添加、固定附件”
                        。故乙方也
不得擅自改动租赁物件的零部件。再次,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第
       “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在
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
违约金…”
    。所以若租赁物件灭失,被告应以全部未付租金和违约金
作为赔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本
身具有物的担保性质,所以在租赁物灭失后,对于租赁物灭失而应支
付但未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原告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
对于原告申报的债权,应认定为优先债权。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1)湘 10 民初 26 号,判决如下:
   驳回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29,265.32 元,由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曹永贵、许丽
   (1)判令金贵银业支付应收账款 20,113.030075 万元,并支付
逾期付款损失;
   ( 2)判令 郴州 市旺祥 贸易 有限责 任公 司在保 理融 资本金
未履行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3)判令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 40 万元;
   (4)判令曹永贵、许丽就上述第(2)、
                     (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5)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
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52。
  公司已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
浙 01 民初 2543 号,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郴州市金贵
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 202,356,357.54 元。
  ( 2 ) 被 告 郴 州市 旺 祥 贸易 有 限 责任 公 司在 保 理 融资 款 本金
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第(1)项的债务未履行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3)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40 万元。
  (4)被告曹永贵、许丽对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
述第(2)项、第(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49,452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元(被告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在 779,506
元范围内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由被告郴州市
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另行共同负担 2,093 元;原告
物产中大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 1,055,017 元,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均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公司将按照
原有债权申报和偿付计划执行,按重整计划以股票和现金方式支付,
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不大。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日 报》
                         《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21)湘 10 民初 26 号;
          (2020)浙 01 民初 2543 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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