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暨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大 成 (深 圳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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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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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暨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通宇通
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宇通讯”)的委托,就公司终止实施
已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终止及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
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终止及注销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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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次终止及注销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
遗漏;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制定<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
独立意见。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关于制定<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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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广东通宇通讯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通宇通讯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广东通宇通讯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
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13 日,时限不少于
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
披露了《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合法、有效。
了《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关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9 日,同意公司向 1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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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关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3.85 元/股。
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简称:通宇 JLC1,股票期权代码:03788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程序,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终止及注销的原因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终止及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的说明,鉴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国内资本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
化,目前公司股票价格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出现了一定比例的倒挂,继续本次激
励计划不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且难以达
到预期的股权激励效果。为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未来发
展规划,公司董事会经审慎论证后决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与之相关的《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并注销全部已经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及注销的理由正当,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终止及注销的批准程序
于终止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同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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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刘木林为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于终止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相
关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并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于终止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经审议,
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对相关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及注销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及时办理相应
的注销手续。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公告之
日起 3 个月内,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终止及注销已经
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终止及注销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