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
相关议案,并核查了相关实际情况,我们认为: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条件。
而制定,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方向和全体股东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等做出
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有助于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效地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发行可转债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工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亦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规则明确界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和义务,合
理地保护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同时兼顾了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
益。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相关事宜,并同意将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
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存
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我们认为: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资金支出
安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利润分配政策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保障对投资
者的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
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前海佛燃能源有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新增授信合计
要,为业务发展提供充足的营运资金的行为,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
信额度的议案》。
五、关于为下属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公司担
保的对象经营情况良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所提供的担保由被
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其持
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为下属子公司
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林彬____________________
陈秋雄____________________
廖仲敏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