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1-058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 2018-007)、《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079)、《公司关于下
属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1)的结果公告。
?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二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案件不涉及具体金额,原告诉讼请求系要求确认《股权转
让合同》无效。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的诉讼结果不涉及具体赔偿请
求,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如发生后续诉讼,则相关诉讼结果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城”)
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道 111 号 421 室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原法定代表人:唐云龙)
州碧桂园”)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 88 号 G2 幢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林强(原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三)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四)案件进展:本案目前已二审判决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事实及上诉请求
(一)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一)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基本情况
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2014 年 7 月 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0%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月 2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 年 8 月 27
日,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 年 10 月 20 日,朱
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
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苏州新城以合
同价款 101,571.39 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及债权。在从沈银龙、陆志文、
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
登记手续。
(三)本案上诉事实与理由
担保的意思表示,有权处置其名下股权。
的股权与支金高无关,此二人有权处分自己名下的股权。
权回购关系,不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与动机。支金高提供的证据明显无法证明其主
张的苏州新城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龙、陆志文、王雁平与苏州新城就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转让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合
同以及苏州新城与苏州碧桂园就苏州金世纪 50%股权转让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
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三、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苏州新城与沈银龙签订的落款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
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二)确认苏州新城与陆志文签订的落款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为 2016 年 9 月 18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的诉讼结果不涉及具体赔偿请求,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
响;如发生后续诉讼,则相关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
性。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