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利康”或“公司”)2018 年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对昂利康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1517 号)核准,并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8〕
(A 股)2,250 万股,并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67,5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2271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方式向 11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946,819 股(A 股),新增股
份的登记手续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毕,并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
截 至 本 公 告日 , 公司 总 股 本为 95,946,819 股, 其 中, 限 售 股份 数 量 为
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51,934,008 股,占总股本的 54.13%。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控股股东嵊州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嵊州君泰”)承诺
①自昂利康发行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嵊州君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昂利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昂利康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嵊州君泰直接或间接减持昂利康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昂利康股票的发行价;昂利康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昂利康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嵊州君泰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昂利康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昂利康在本次发行并
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
权除息处理。
③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嵊州君泰于昂利康本次
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昂利康老股(不包括嵊州君泰在昂利康本次发行股票
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事项,嵊州君泰承诺如下:
A、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嵊州君泰直接或间
接转让所持昂利康老股不超过嵊州君泰持有昂利康老股的 20%;
B、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嵊州君泰
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昂利康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嵊州君泰直
接或间接持有昂利康老股的 20%。
④嵊州君泰持有的昂利康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嵊
州君泰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昂利康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
息以书面方式通知昂利康,并由昂利康及时予以公告,自昂利康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嵊州君泰方可减持昂利康股份。
⑤如嵊州君泰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昂利康股份的,嵊州君泰
承诺违规减持昂利康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昂利康所有,同
时嵊州君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昂利康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包括前述第
二项承诺的延长后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嵊州君泰未将违规减持所
得上缴昂利康,则昂利康有权将应付嵊州君泰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
金额收归昂利康所有。
⑥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
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实际控制人方南平、吕慧浩承诺
①自昂利康发行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昂利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昂利康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昂利康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昂利康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昂利康股份,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
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和的 50%。
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昂利康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并上市时昂利康股票的发行价;昂利康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昂利康股票的锁定期限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③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人于昂利康本次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昂利康老股(不包括本人在昂利康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
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事项,本人承诺如下:
A、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
转让所持昂利康老股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昂利康老股的 20%;
B、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人直接
或间接转让所持昂利康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昂利康老股的 20%;
C、减持价格将均不低于昂利康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及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的价格。若昂利康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昂利康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④本人持有的昂利康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
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昂利康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
方式通知昂利康,并由昂利康及时予以公告,自昂利康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本人方可减持昂利康股份。
⑤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昂利康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
减持昂利康股票所得归昂利康所有,同时本人持有剩余昂利康股份的锁定期在原
股份锁定期(包括前述第二项承诺的延长后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
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昂利康,则昂利康有权将应付本人在昂利康现金分
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昂利康所有。
⑥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
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A、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B、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C、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已
履行相应义务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前述相应主体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触发称为“相应稳定股价措施触发”)。
②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公司控股股
东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
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式:
A、在公司回购的相应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
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按以下原
则回购股票:a.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回购股份的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
其他方式;c.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d.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
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
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
定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公司回购的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时,公司将终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B、在公司控股股东相应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在 10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
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相应触发增持股价措施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
票的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增持股份
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
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
续出现需启动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在公司控股股东相应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
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在触发增持股票义务后,若控股股东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
通知书但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控股股
东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到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
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止。
C、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
司股票书面通知,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
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相
应触发增持股价措施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个人增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
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 5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
续出现需启动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
将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3)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控股股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嵊州君泰未能在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时,按上述承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
的义务,嵊州君泰将在昂利康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昂利康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昂
利康有权将应付嵊州君泰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扣处理,直至嵊州君泰实际履行上述
承诺义务为止。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嵊州君泰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
划,则昂利康可将与嵊州君泰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嵊州君泰现金分红
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嵊州君泰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
嵊州君泰对昂利康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昂利康可将
与嵊州君泰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嵊州君泰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
次股份回购计划,嵊州君泰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未能按上述承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义务,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暂扣处理,直至本
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
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承诺
(1)控股股东嵊州君泰承诺:昂利康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昂利康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昂利康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昂利康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嵊州君泰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按照
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
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昂利康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昂利康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昂利康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嵊州君泰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
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不足 30 个交易日,则以回购公告前实际交易日为
准)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
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嵊州君泰将及时向昂利康提
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昂利康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嵊州君泰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嵊州君泰将本着
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
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嵊州君泰以昂利康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
担保,且若嵊州君泰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嵊州君泰直
接或间接所持的昂利康股份不得转让。
(2)实际控制人方南平和吕慧浩承诺:本人承诺昂利康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昂利康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昂利康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昂利康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按照投资
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
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昂利康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昂利康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昂利康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
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不足 30 个交易日,则以回购公告前实际交易日为准)
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将及时向昂利康提出预案,
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昂利康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
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
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人以昂利康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
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的昂利康股份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承诺昂利康本次发行并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昂利康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
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
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人以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昂利康取得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
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1)控股股东嵊州君泰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嵊州君泰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将积极促使由
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
股份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其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
条件与股份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其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股
份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不会越权干预股份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不侵占公司利益。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嵊州君泰签署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对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其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
的补偿。若嵊州君泰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嵊州君泰作出相关处罚或
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实际控制人方南平和吕慧浩承诺:承诺不越权干预昂利康经营管理活
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承诺将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昂利康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昂利康利益;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股份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
其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股份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其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
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股份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
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其将对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昂利康利益;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
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将积极促使由
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股份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并对昂利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如
股份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其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
条件与股份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昂利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股份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自承诺函出具日至昂利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作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
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将对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1)控股股东嵊州君泰承诺
嵊州君泰作为昂利康的控股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昂利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嵊州君泰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嵊州君泰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②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昂利康所有,并将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昂利康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嵊州君泰将向昂利康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③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⑤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作为昂利康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昂利
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
束措施: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
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
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⑤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不存在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股东后续追加承
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为其提供任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序号 股东名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备注
(股)
合计 42,750,000 42,750,000
注 1:股东嵊州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做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股东嵊州市君泰投资有
限公司质押股份总计 6,825,000 股,
占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0.07%,占公司总股本的 7.11%。
注 2:股东方南平为公司现任董事长,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及做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
注 3:股东吕慧浩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及做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股东吕慧浩
质押股份总计 2,237,200 股,占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64.85%,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
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
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化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44,012,811 45.87 7,825,311 8.16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1,934,008 54.13 88,121,508 91.84
三、总股本 95,946,819 100.00 95,946,819 100.00
注:具体股本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
本结构表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昂利康本次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的要求;
市时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昂利康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杨振慈 高一鸣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