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在全面了解
和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
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
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
会[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