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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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
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所具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公司2020
年度审计工作期间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
计机构。
  二、关于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在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现金
需要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
使用效率,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内
控措施,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该事项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内控程序健全,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及衍生品交易。
  三、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认为公司与越南海大樱桃谷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五家
渠泰昆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市瑞利恒生物蛋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
项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独立
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桂建芳               何建国
刘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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