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1-094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3 月 23 日《关于核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19 号)核准,公司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648,889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l.00 元,发
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3.37 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89,163,425.93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0,993,425.93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738,17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全部到位,已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勤信验字【2018】第 0025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 2021 年 8 月 26 日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1-084)。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分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东莞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
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
行、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
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截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账号 专户用途 账户余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莞松山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0.00
湖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
行(以下简称“丙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_2010050429100182736_,截至 2021 年 10 月 01 日,专户余额为 零 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对专户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
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