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久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日久光电首
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2287 号)核准,日久光电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70,266,667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949 号)同意,公司
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210,800,000 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为 281,066,667 股。首发后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210,800,000 股,合计占公司总
股本的 7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70,266,6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 125,868,149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4.78%,尚未解除的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84,931,851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0.22%。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134 名,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序号 股东名称
海宁海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宁海睿产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自上市以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
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
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承诺及减持意
向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1)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并严
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2)若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企业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同时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1)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并严
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2)若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企业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同时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除上述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述承诺的行为。
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16,072,704 股,占公司总股本 41.30%;
持有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流通数量(股)
摩根创投(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浙江海宁毅瑞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桐乡市立盛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
理有限公司
山东中泰齐东信息产业发展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山 东中 泰齐东 世华 节能投 资中 心
(有限合伙)
杭 州通 元优科 创业 投资合 伙企 业
(有限合伙)
海宁海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宁
海睿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 波通 元优博 创业 投资合 伙企 业
(有限合伙)
青 岛劲 邦劲诚 创业 投资合 伙企 业
(有限合伙)
深圳卓文尚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
注 1:吕敬波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位,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担任董事,根据相关规定
及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
注 2:股东林锋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6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
注 3:股东应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3,2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 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前 本次变动 上市流通后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210,800,000 75.00% -125,868,149 84,931,851 30.22%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70,266,667 25.00% 125,868,149 196,134,816 69.78%
股份总额 281,066,667 100% 0 281,066,667 1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
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日久光电本
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翟 程 王建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