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5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不能正常生产、达不到技术协议要求、产能要求等违约情形,公司存在需按合同
规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的风险。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
场环境变化、突发意外事件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合同存在无法按时收款、无法
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
营业收入的60.75%。后续若合同顺利履行,将扩大公司系列碳纤维生产线的产销
规模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但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
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碳纤维生产线中
标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公司中标《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
年产10000吨差别化大丝束项目(EPC)》所需采购的碳纤维生产线,项目预估金
额为7亿元(大写:柒亿元整)。
正式签署了编号为RC2109290885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和编号为
RC2109290887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3.10亿元(含税)、3.40
亿元(含税),前述合同总金额合计为6.50亿元(大写:陆亿伍仟万元整,含税)。
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将向国兴碳纤维提供4条碳纤维生产线。
本次合同的签署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行为,公司与国兴碳纤维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本合同的签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孙小君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6826077225
住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 516-1 号
经营范围:碳纤维生产及制品加工、销售;碳纤维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国兴碳纤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国兴碳纤维系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全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吉林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与国兴碳纤维签
署了合同总金额 6.50 亿元的《碳化线装置购销合同》,该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详见刊登于 2020 年 12 月 19 日、2021 年 1 月 20 日、2021 年 2 月 10 日、2021
年 3 月 23 日、2021 年 6 月 24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2021 年 7 月 16 日、2021
年 9 月 15 日、2021 年 9 月 28 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 2020-063、2021-005、2021-008、
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国兴碳纤维以及吉林化纤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控股孙公司吉林凯美克化工有限公司发生过类似业务(不包括本次签
署的合同金额)如下:
序 合同金额
签署时间 交易对方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执行情况
号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
月5日 有限公司 化线 的货款(即 5,300 万元),合
同正在履行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
月5日 有限公司 的货款(即 2,300 万元),合
同正在履行中。
合计 17,000
国兴碳纤维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
内容,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买方:吉林国兴碳纤维有限公司
卖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约定,公司向国兴碳纤维提供4条碳纤维生产线。
上述合同总金额合计为 6.50 亿元(大写:陆亿伍仟万元整,含税)。其中,
编号为 RC2109290885 的合同金额为 3.10 亿元(含税),编号为 RC2109290887
的合同金额为 3.40 亿元(含税)。
前述合同付款方式相同,即买方均以银行承兑汇票或现汇方式支付合同以
下款项:
(1)预付款:合同碳化线总金额 30%作为预付款,在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
逐笔付完。
(2)进度款:合同总价的 20%在第一批设备发货前支付;合同总价的 15%
在第二批设备发货前支付;合同总价的 10%在第三批设备发货前支付。
(3)剩余应支付的验收款、质保金等款项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支付。
(1)交付时间:卖方在收到买方各合同预付款后的380日内完工。
(2)交付地点:买方指定地点,运费由卖方承担。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或扫描件同样有效)。
从上述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质保期届满无质量问题货款结清之日止。
(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条款。
(2)卖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交货进度(每批发货款到账 5 个工作
日内,货物需在买方指定项目现场交货),卖方除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每
迟延一日到货还应向买方支付迟延履行每批发货款金额的 0.1%作为违约金。
(3)碳化线所有设备到货后两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联机试运,具备生产
条件。如果因设计、设备技术等原因无法正常生产,卖方除应继续履行合同义
务外,每迟延一日开车还应向买方支付该套碳化线总金额的 0.1%的迟延开车违
约金。
(4)卖方提供的任何生产线如因卖方原因达不到技术协议中设计的产能,卖
方可以进行调试,因调试每迟延一日应向买方支付总金额的 0.1%作为迟延开车
违约金。
(5)因上述所列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碳化线无法正常运行生产,设备无法达
到技术协议要求、产能要求,或其他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在 30 个工作日内返还买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
项,并承担由此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如卖方没有按期返还款项,买方有权自
当时日期开始,按照年利率 10%对已经支付卖方的款项进行计息,并有权向人
民法院行使对卖方拖欠买方款项本息的追偿权。
(6)因买方付款或其它买方因素产生延误,则相应生产线进度做相应顺延。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合同总金额合计为6.50亿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度经
审计营业总收入的60.75%,后续若合同顺利履行,将扩大公司系列碳纤维生产线
的产销规模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但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不产生
重大影响。
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不能正常生产、达不到技术协议要求、产能要求等违约情形,公司存在需按合同
规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的风险。
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合同存在无法按时收款、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
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同》。
同》。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