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霄泵业: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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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独立意见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东凌霄泵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本人作为广东凌霄泵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且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对 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合计 47,896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二、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事项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授予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三、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 183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
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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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行权符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18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
行权期的 2,084,766 股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徐军辉             杨大贺            邵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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