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证券要闻 - 正文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允许外国自然人战略投资 持股锁定最少12个月

来源:证券时报 2024-11-02 09:02:4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11月1日,商务部、证监会、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其中,对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是一大明显变化。原《办法》要求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本次修订适当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如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后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对其资产要求降低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如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则依然要求其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持股锁定期方面,本次修订结合证券市场监管规则,取消了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适当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同时坚持战略投资的中长期投资属性,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如果其他规定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则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办法》对强监管、防风险作出进一步规定,具体包括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规定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时可以作出合规承诺、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衔接、与反垄断审查规则衔接、增加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规定等内容。

《办法》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合规出具专业意见,中介机构经尽职调查认为不合规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中国证监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处罚不尽责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各种方式(含QFII/RQFII、沪深港通等机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防范多方式持股超出股比限制或取得控制权。违反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强调,外国投资者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可以参照适用《办法》,通过QFII/RQFII、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则无需符合《办法》规定,但需符合证券市场相关监管规则要求。

此外,为维持投资关系的稳定,保障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已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其原有承诺,继续按原《办法》规定执行3年锁定期要求。这也意味着,已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锁定期不会缩短。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