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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站上超级风口!国务院明确准入规范,符合这些条件就可申请设立……

来源:证券时报 2020-09-02 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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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保持政策力度和可持续性,不搞大水漫灌。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以促进经济金融平稳运行。

值得注意的是,会议通过《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规范。

我们先看一下重点内容:

1、会议通过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明确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且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符合要求的,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会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实施,防范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会议核准了已列入国家规划、具备建设条件、采用“华龙一号”三代核电技术的海南昌江核电二期工程和民营资本首次参股投资的浙江三澳核电一期工程。两个项目有效总投资超过700亿元,将带动大量就业。会议要求加强核能短板领域攻关。

3、要求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保持政策力度和可持续性,不搞大水漫灌。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以促进经济金融平稳运行。

4、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加快提高环保技术装备、新型节能产品和节能减排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国际合作,培育经济新增长点,推动实现生态环保与经济增长双赢。

啥是金融控股公司,央行这样定义

就在去年,《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出炉,并写入今年央行工作日程。

征求意见稿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标准、资本规模、业务行为及经营风险实施全面、持续、穿透式监管作出具体要求。

征求意见稿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国内有哪些金融控股公司实力较强?

关于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况,记者查询了一些资料,国金证券把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分类。

1.央企金控业务综合且牌照齐全

央企金控是我国最早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其主要依靠央企充足的资本、较高的地位等优势,较早获取各类金融牌照,控股金融企业,掌握核心金融资源。按主营业务划分,央企金控又可分为综合金融控股集团和央企产业系金融控股集团。

央企综合金融控股集团以传统的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为代表,其基本都具有全金融牌照,业务综合,市场地位高。

央企产业集团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在逻辑在于传统融资方式成本较高,资金借出方与产业资本存在信息不对称,央企产业集团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提高实体的融资能力,拓宽客户资源和市场规模。此外,央企产业集团雄厚的资本实力有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安全边际,降低融资成本,实现产业集团和金融机构的协同发展。

2.地方金控以整合地方金融资源为目标

地方金控自2005年开始兴起,至今已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中坚力量。与央企金融控股公司不同,地方金控多由地方政府推动设立,作为地方政府持股金融企业出资人的角色,整合地方核心金融资源,协调区域金融业的发展,进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区域稳增长的目标。

3. 民营金控(含互联网金控)发展迅速

随着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发展和民营企业产融结合战略布局的推进,民营资本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大量参与金融机构,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平台增强集团公司实力,并实现产业转型的目的。

国金证券通过一些定量指标,为部分国内各金融控股公司在各板块的评分结果如下,评分最高为中国邮政(3.80分),最低为锦龙股份(1.51分)。整体看,评分主要集中在分区间,央企金控和地方金控的整体表现优于民营金控。

去年央行的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去年,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我们来看一下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监管范围,即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是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三是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

四是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五是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应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

六是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等进行合理隔离。

七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允许已存在的、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企业集团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促进平稳过渡。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有哪些?

此前,央行表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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