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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顶格处罚将成历史!证监会释放强监管信号,刑罚标准将大幅提高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程丹 2019-07-27 07: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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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60万顶格处罚将成历史!证监会释放强监管信号,刑罚标准将大幅提高)

康美药业、康得新等几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虚假案件,引发了市场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太低的关注。

证监会通过答记者问的方式向外释放最新监管信号,证监会正在会同有关方面,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刑法》有关规定,拟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和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证券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同时,还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证券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暂停、撤销业务许可的资格处罚;对因证券违法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积极支持受害投资者依法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综合措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案件顶格处罚仅有60万

今年以来,多起信息披露违法案件陆续发生,其中最近的是康得新(现为*ST康得)案,半个月前,康得新发布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决定对康得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对钟玉、王瑜、张丽雄、徐曙、肖鹏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拟决定对钟玉、王瑜、张丽雄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7月8日起停牌。

经查,康得新涉嫌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通过上述方式,康得新共虚增利润总额达119亿元。此外,康得新还涉嫌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和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以及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上述行为导致康得新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证监会稽查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在去年的日常检查过程中,监管发现康得新银行账户上有100多亿元现金,但却还不上约15亿元的债务,于是开始重点核查康得新货币资金情况,随后发现了问题和线索。

根据相关退市规则,目前确定重大违法退市的追溯标准是从2015年开始作为起点,从2015年开始,凡是上市公司造假案件,如果查出来是连续4年以上亏损,或者连续3年以上净资产为负,就触发了交易所重大违法退市红线。康得新案件目前仍在告知书阶段,若造假事实确凿,证监会将作出行政处罚,交易所将依规作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

公司被处以60万元罚款,对康得新实际控制人钟玉处9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于康得新受到的行政处罚,市场有声音质疑处罚是否过轻?

实际上,60万罚单,是在当前证券法规定范围内的顶格处罚,其他责任人也被从重处罚。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对康得新的行政处罚最终落实,后续会有刑事、民事追责,当事人还会受到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体系的惩戒。

信披违法处罚60万将成过去式?

根据证监会的最新表态,市场和投资者反映的法律规定处罚太轻,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客观存在,证监会正在会同有关方面,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刑法》有关规定,拟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和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证券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同时,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证券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暂停、撤销业务许可的资格处罚;对因证券违法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积极支持受害投资者依法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综合措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实际上,最高法、最高检最近一个月已经通过司法解释、制定规则的方式,释放了要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的态度。

最高法、最高检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操纵市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解释》),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市场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等作了进一步地细化和明确,具体明确了“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幌骗交易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同时,《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对操纵市场犯罪的入罪和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作了调整,降低了原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持股比例、连续交易期间等相对比例指标,新增了成交金额、占用保证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绝对金额指标,进一步加大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惩戒力度。《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等作了细化,就“未公开信息”范围界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认定、违法所得计算等重要问题作了明确,并从进一步有效规制“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出发,就本罪入罪和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作了调整。

同时,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有效打击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犯罪是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使违法违规者付出必要的违法成本,特别是用刑罚的方法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能够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切实防范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序做好两部司法解释的落实和衔接配套,认真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要求,从严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有效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严惩信披违法 证监会3年罚2个亿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证监会共处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170件,罚款金额总计20,161万元,市场禁入人数总计80人次,追责对象涉及董监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共计1202余人次,共有113名责任人员被处以顶格罚款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9起,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

与此同时,对于中介机构围绕上市公司开展证券业务未勤勉尽责的,证监会坚持一案双查,违法上市公司与不良中介一起处罚,三年期间,共对10家次证券公司、17家次会计师事务所、4家次律师事务所、6家次评估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罚没金额高达2.75亿元,对9名从业人员实施市场禁入,有效压实了中介机构责任。

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类型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财务欺诈行为,如欣泰电气为骗取发行核准,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实施财务欺诈,虚减应收账款3.81亿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2.41亿元;部分上市公司开展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交易标的为谋取交易高对价实施欺诈,如九好集团虚增收入2.66亿、虚构银行存款3亿,保千里电子通过虚假的意向性协议虚增评估值,金英马隐瞒担保事项等;大 智慧、雅百特、金亚科技、昆明机床等公司操纵定期报告财务报表,或在未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或通过伪造合同、银行单据、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或通过跨期确认收入、虚计收入和虚增合同价格等方式虚增收入,或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和贸易的方式虚增收入等。

二是未依法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如方正科技未依法披露其与各经销商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发生的432.8亿元关联交易,庞大集团未依法披露其与关联方之间合计金额24.56亿元的多笔关联交易,华泽钴镍未依法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合计金额54.14亿元的关联交易情况等。

三是未依法披露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如慧球科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制情况,匹凸匹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任子行未依法披露实际控制人代他人持有股份等。

四是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如长生生物披露的子公司产品有关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安硕信息披露的互联网 金融相关业务信息与事实不符,具有较大误导性,万家文化所披露的龙薇传媒收购事项的确定性存在误导性陈述,匹凸匹在未经营金融服务领域相关业务的情况下披露更名系列公告,误导投资者对公司前景、公司价值的判断等。

五是未依法披露重大事项,如成城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合计金额7.08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情况,勤上股份未按规定披露收购项目中的投资意向书,宝利国际未如实披露签署重大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合作备忘录的事实及相关项目进展情况等。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形式多样,动机各异,相关主体对市场、对法律、对专业、对投资者缺乏敬畏之心,频频试探法律底线,暴露出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仍不理想,亟待改善。部分上市公司在经营中急躁冒进,偏离主业,炒作热点,加杠杆玩“跨界”,在经济下行周期中业绩变脸,是信息披露违法的重要诱发因素;现代公司治理文化发育不足,部分董监高合规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认识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及法定义务和董监高对于全体股东的信义义务,有的做惯“甩手掌柜”,试图以不知情、不专业、被隐瞒等理由作为“免责盾牌”,期间共有37名董监高人员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均以败诉收场;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仍较为普遍,有的公司“三会”形同虚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漠视中小股东权利,通过隐匿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或者不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侵犯中小股东知情权,有11.76%的案件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违法的情形,一并受到严厉惩处;部分中介机构重市场份额,轻合规管理,激进扩张规模,开展证券业务怠于履责,甚至是玩忽职守,为欺诈行为的发生大开方便之门,挫伤了投资者对于中介行业的信心。对于上述行为,必须通过严格执法重拳治乱,使各种造假欺诈行为无处遁形,让各类责任主体罚当其过,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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