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带量采购操作方法明确 将在北京等11个城市试点
国家试点联合采购办公室9月11日在上海召开工作座谈会,会上介绍了药品集中采购的要求及操作方法。参会人士透露,药品集中采购针对的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品种。国家药品带量集采将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沈阳、大连、西安、成都、厦门11个城市进行试点。
上述人士表示,截至集中采购公告发布前一日,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并且,设定了3种集中采购形式,采购量是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其中,三种采购形式分为:入围3家及以上,招标采购。入围2家,议价采购。入围 1家,谈判采购。此外,采购周期为一年。
与此同时,药企回款也有所保障,各城市要求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用于给生产企业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