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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制药控股股东为旗下公司定增提供“暗保”

来源:中证网 作者:康书伟 2018-02-11 10: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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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华制药控股股东为旗下公司定增提供“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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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制药(000756)2月8日晚间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月8日收到山东证监局《关于对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这则处罚缘起于2017年实施的一起“蹊跷”的非公开发行。新华制药2017年10月11日晚披露的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书显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发行价格确定为11.15元/股,为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非公开发行预案中的两家潜在认购方重庆宝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信诚达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终爽约,未能按照此前的意向协议打款认购股份,导致新华制药实际募资规模仅为原计划募资上限62712万元的31.4%。而新华制药股价在发行期间持续走高,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当日收盘价达到17.44元/股,参与认购方账面浮盈高达56.21%。对于这两家潜在认购方为何在巨大的浮盈面前仍选择放弃,一直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透露,这两家公司与新华制药集团有“抽屉协议”。新华制药集团于2015年12月、2016年4月先后两次分别向新华制药2017年非公开发行事项的拟发行对象出具了《股票回购同意函》。山东证监局查明,2016年9月29日新华制药公告的《承诺函》与《股票回购同意函》内容不符。

记者查阅了新华制药集团9月29日通过新华制药披露的《承诺函》,其中明确表示,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对新华制药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各发行对象的合伙人、委托人、出资人或认购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若公司违反本承诺, 自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赔偿相关方遭受的损失,并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警示函表示,虽然重庆宝润和北京信诚达融最终未参与新华制药本次非公开发行,但是新华制药集团仍然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情形。此外,新华制药集团副总经理李天忠兼任新华制药监事会主席,在知悉新华制药集团公司出具了《股票回购同意函》的情况后,未及时向新华制药董事会报告,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关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对新华制药集团及李天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新华制药此次定增非公开发行对象意向认购方原本有四家,除两家被出具回购意向函的股东外,还有新华制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和山东聚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聚赢的出资人为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制药集团为何单单对这两家潜在认购方出具回购协议,而不对其他两家出具回购意向函,让人不解。

市场人士介绍,在定增中由相关方出具回购函在实际操作中也被称为“兜底”。一般是若解禁期满后,认购方总体收益低于一定的水平,承诺方则予以补齐;与该条款相应的是后端分成条款,即若认购方收益超过一定水平,则对超额收益由承诺方和认购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成。

该人士还表示,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来说,这种“兜底”条款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因此这种行为在民企的定增中较为容易操作,也更多见,往往前述“抽屉协议”,由大股东进行“暗保”;而国有企业因为合规问题以及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潜在风险,不易操作。比如,一旦发行人股价大幅下跌,在约定的时点达不到预期收益,回购函出具方就要予以补偿或者高于市价进行接盘,这就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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