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
伴随着为期3个月的征求意见期结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在原有的基础上作出了具有针对性与操作性更强的修改,如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交易过程中向其他特定对象转让股份的锁定期未作明确,修改后的《办法》则作出明确规定:“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也应当公开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这样的修改达到了为防止上述主体通过向其他特定对象转让股份规避限售义务的目的。还有,《办法》添加了“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的内容,这样就可以防止上市公司一点一点购买而行规避监管的回旋之计。总而言之,《办法》让人耳目一新。在提高“借壳”门槛和“卖壳”成本的同时,大幅压缩了“伪壳”“垃圾壳”的牟利空间,从而势必强化退市制度的刚性,激活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自循环功能。
监管层还祭出组合拳,在规范并购重组的同时,今年以来证监会还强化从IPO的源头治理,进而推动形成了市场化改革方法与警示式监管齐头并进的治市全新套路。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未过会的拟上市企业还有744家,按照目前IPO的发行速度,仅存量排队企业消化完就需要数年时间。为了疏导IPO排队的拥堵压力,在IPO申请企业自查与复查的基础上,证监会展开了专项财务核查行动,与此同时,证监会开展了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范围覆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两项行动的策应与匹配,目的是优化稀缺的上市资源,并希望收到除弊改良的市场效果。
中介机构得到整肃
无论是并购重组还是新股发行,活跃于资本市场上的证券公司、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些机构的合规水平与道德操守直接影响着整个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因此,与以往不同,在关注上市公司与IPO主体的同时,新一轮监管也重点向中介机构聚集火力,由此揪出了玩忽职守的券商,并对某些违规券商开出了巨额罚单,同时多家审计评估机构受到查处,而一些为大量不符合标准的投资者开通新三板权限的违规行为也受到了监管机构的严重警告。此外,根据监管层的要求,券商等机构还展开了对过往监管措施结果的整改清查,重点覆盖自去年以来曾在新三板市场暴露出违法违规、不规范以及风险事件的挂牌企业、券商、会计师事务所。我们认为,结合去年管理层针对中信证券、国泰证券以及海通证券等券商展开的整肃行动以及今年以来连续掀起的监管风暴,券商的违规操作成本已远超其收益,因此,守规与自律有望成为券商等中介机构今后的一致性行动。
去年A股的异常波动促使监管层深刻反思,而出于防范风险于青萍之末,证监会将风控细化到了产品设计的环节,尤其是针对违规运作时有发生、非法集资呈频发态势、合规意识薄弱等问题,先是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提出备案要求,接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营性和合规性、从业人员资质和基本的展业保障等方面提出规范性约束指标,并建立起“机构自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在内的立体式现场检查制度,构建私募基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与此同时,证监会明确规定私募基金一律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促进股市健康发展
任重道远
系列而连续发力的监管收到了显著的市场效果。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以来,证监会通报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达121起,较去年同期增长83.67%,这其中就包括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被终止上市的ST博元以及被彻底退市的欣泰电气两起标志性事件。不仅如此,截至目前,今年以来已有16家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被否,否决率为9.47%,而且慑于并购重组新规的威力,近50家公司在已披露预案的情况下主动终止了并购重组。更为重要的是,监管与市场的互动已经开始出现化学反应。今年以来,虽然受到英国脱欧、美联储升息等外部因素以及经济增长乏力、供给侧改革难度加大等内部因素的联合扰动,但A股却逐步摆脱了下跌螺旋,运行趋于平稳,投资者的信心有望缓慢得到恢复。虽然目前指数至今还在3000点上下徘徊,但却有30多只股票占到了半年线之上,出现正收益的个股超过了500余只,占股票总数近1/5,行情的结构性图景依稀可见。
监管不是为了监管而监管,也不是将维护股价或市场稳定作为最高圭臬,监管的终极目的就是保护投资人权益以及恢复和保持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从目前来,由于建立健全了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有了适格投资人先行赔付制度的保驾护航,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一传统短板得到了有效的延长与加强。但在市场机能构造方面,资料显示,2001年以来至今,国内因违规而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不足50家,与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的6%~8%的年均退市率相比,退市依然是A股市场的一根硬骨头。目前,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和投资功能都未得到释放与彰显,同时,作为A股市场化标志的注册制也被推迟延后。因此,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方面,监管部门还任重道远。
动态地看,由于市场自我出清的功能有限,加强监管将成为常态,而且今后的监管将逐渐平移到事中与事后环节。但是,鉴于行政执法成本较高以及执法手段与执法力量不充足等掣肘因素,在依靠行政力量的同时,更应该重视构建完整的社会监督网络,为此,需要进一步畅通与拓展新闻媒体、投资者和专业机构等民间力量的举报与诉讼渠道,更好地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