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19: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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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
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下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
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发表意见。
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网络投票结果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
司本次股东会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公 司 第 九 届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
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中亦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
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00 时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
区新庆路 28 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董事长朱钰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2025 年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
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证明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444,441,1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03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54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77,40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864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545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21,850,8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682%。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合计 542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2,233,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05%。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其股东资格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上述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 2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
避表决。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未出
现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或修改原议案、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代表和本所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818,095,914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5431%;反对3,505,043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
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4265%;弃权249,900股,占所有
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30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478,472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091%;反对3,505,043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92%;弃权249,9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7%。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李明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525,715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1.2209%;反对3,457,7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8.1871%;弃权250,000股,占
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591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525,715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209%;反对3,457,7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71%;弃权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9%。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鑫瑀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为股东
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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