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职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以公司规模与绩效为基础,根据
公司经营计划和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详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或津贴、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
第七条 董事薪酬或津贴每年由公司制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审
核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每年由公司制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
提交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
的绩效考核。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工作分工、绩效考核等情
况,按照公司薪酬管理相关规定领取薪酬;在公司经营管理层担任具体岗位职务的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岗位职能,按公司岗位工资制度
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独立董事津贴,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或者因
工作需要发生职务、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因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的,或在任职期间违反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违反其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离职的,其绩效薪酬不
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绩效
薪酬的,一经发现立即全额追回,同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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