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思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7: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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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有效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包
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及后续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
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辞职时间;
  (2)辞职原因;
  (3)辞去的职务;
  (4)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应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作的,
提出辞职的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公司将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条 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
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
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辞职,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根据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
董事薪酬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
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
文件。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
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
职而免除。
  第十三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
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
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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