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4 17: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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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志邦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
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最后
按照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
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
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
拟选任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
选举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七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
股东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
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会收到候选人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成为董事
候选人。公司应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中,详细披露董事人数,
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内容。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提名人
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决票数。
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
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举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投票方式:
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举董事人数。
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视为弃权。
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
选的董事名单。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排名最后的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
候选人重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
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
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
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原任董事
不得离任,同时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结果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
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方可就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多于”“少于”不含
本数。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
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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