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
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志邦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
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
引的要求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
按照本制度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可以委托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
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
相应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和准备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股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
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
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以前,向信息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
内容。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上交所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
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交所上市公司信
息服务平台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
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
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前款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
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按上交所规定执
行。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
第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现
场会议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
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交所
交易时间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联网
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
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分别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持有多
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
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
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
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
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
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作为
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
转融通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二十一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
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
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默认通过上交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若存在多通道投票的,将采用“时间优先”原则,选取时
间最先的投票通道作为有效投票通道。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为默认网络投票通道,若要使
用互联网投票平台通道则须在投票前事先联系确认,但对每次股东会只能选择一个通
道。
第四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该次股东会,
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
合上交所及本制度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交所网
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息
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
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互联网和投票系统等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
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
东的投票。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
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股东会见证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
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股东可按照信息公司网站规定的方法查
询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若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有关上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适用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上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