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风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18: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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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779 号
致: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42 号节能大厦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
师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以及《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意见(2025 年第八次)》、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审查了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
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 14 点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42 号节能大厦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姜利凯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209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42,185,5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8942%,其
中:
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23,284,215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8.4953%。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0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8,901,36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398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20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17,888,6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83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21,749,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381,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7,452,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206%;反对18,055,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64%;弃权2,381,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3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21,708,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422,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7,411,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020%;反对18,054,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63%;弃权2,422,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321,259,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932,8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7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6,962,9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961%;反对17,992,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78%;弃权2,932,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321,249,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942,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8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6,952,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913%;反对17,993,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80%;弃权2,942,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321,220,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039,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6,923,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779%;反对17,925,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70%;弃权3,039,7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321,657,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542,2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7,360,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786%;反对17,985,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45%;弃权2,542,2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6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321,163,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492,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6,866,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519%;反对17,529,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51%;弃权3,492,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321,664,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006,2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7,367,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820%;反对17,514,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82%;弃权3,006,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321,241,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592,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6,944,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878%;反对18,351,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22%;弃权2,592,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321,801,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031,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7,504,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448%;反对17,352,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37%;弃权3,031,7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1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322,145,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486,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7,848,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027%;反对17,553,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59%;弃权2,486,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321,667,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014,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7,370,8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833%;反对17,503,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30%;弃权3,014,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321,643,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979,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7,347,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724%;反对17,561,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99%;弃权2,979,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7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321,246,2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421,4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6,949,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899%;反对17,517,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98%;弃权3,421,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0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
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21,727,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907,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7,430,3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06%;反对17,550,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48%;弃权2,907,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4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和中节能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65,732,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75.7109%;反对49,774,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22.7382%;弃权3,394,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1.55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4,719,6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5.5980%;反对49,774,38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8439%;弃权3,394,59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558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控股股东提供专项债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和中节能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98,098,5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0.4967%;反对17,336,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7.9199%;弃权3,465,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1.58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7,085,82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4525%;反对17,336,91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9567%;弃权3,465,92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590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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