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柯利达: 柯利达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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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
监会公告〔2025〕18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220号令)、《苏
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
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原则上由公司总经理任组
长,根据需要可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章程中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资产收购、并购重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风险事项、可持续持续发展策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直接负责重大事项的研究与提案,取消投资评审小组作为前
置初审环节,由战略发展委员会独立完成以下工作:
     (一)收集、分析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及
合作方基本情况;
     (二)组织专家论证、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
     (三)向董事会提交正式提案及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及高管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至少三个工作日前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根据需要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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