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3 证券简称:万通智控 公告编号:2025-057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 下 午
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司六楼会议室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0 人(其中代理人数 1 人),代
表股份 117,090,86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150%(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03,245,35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4.80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4 人,代表股份 13,845,507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8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3 人,代表股份 2,282,84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3 人,代表股
份 2,282,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0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均列席会
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议案 1.00《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082,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74,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2.00《关于修改<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078,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8%;
反对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70,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3.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17,078,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8%;
反对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70,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117,078,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8%;
反对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70,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117,068,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5%;
反对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0,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01%。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117,077,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3%;
反对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9,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5%。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117,067,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
反对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9,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33%。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117,078,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8%;
反对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70,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娄建江律师、章逸涵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