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智控: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17:05:5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20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 2025 第 09039 号
致: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智控”或“公司”)委托,指派娄建江律师、章逸涵律
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承办律师审查了万通智控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万通智控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二)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
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
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说明。
  经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杭州市
临平区昌达路 122 号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张健儿先生主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截至 2025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03,245,353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
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9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3,845,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008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
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10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17,090,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2,282,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07%。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承办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经承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以及召
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
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
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公司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17,082,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4,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70%。
  表决结果:同意 117,078,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弃权 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0,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70%。
  表决结果:同意 117,078,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弃权 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0,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70%。
  表决结果:同意 117,078,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弃权 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0,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7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 117,068,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5%;
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弃权 13,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60,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117,077,1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
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弃权 4,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69,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5%。
   表决结果:同意 117,067,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3%;
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弃权 14,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59,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117,078,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弃权 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0,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7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第 1-2 项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
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
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承办律师认为,万通智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马 宏 利
                     承办律师:
                                 娄 建 江
                     承办律师:
                                 章 逸 涵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万通智控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