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股份: 兴业股份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0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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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28           证券简称:兴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23     -      2025/9/24    2025/9/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授
权董事会合理决定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事宜;且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62,08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966,400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5/9/23     -     2025/9/24    2025/9/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进兴、王泉兴、沈根珍、曹连英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
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待其转让股
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2 元。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8836907
     特此公告。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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