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宇
集团”)的委托,指派戴毅、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汉宇集团于
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汉宇集团《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汉宇集团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汉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
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 日下午在广东省江门市
高新技术开发区清澜路 336 号汉宇集团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汉宇集
团董事长石华山先生主持,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汉宇集团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44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2,204,978 股,占汉宇集团
股份总数的 40.1667%。其中: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汉宇集团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37,045,578 股,占汉宇集团股份总数的 39.3110%。
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43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159,400 股,占汉
宇集团股份总数的 0.8556%。
(三)汉宇集团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次
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41,149,478 股同意、946,500 股反对、109,0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
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642%、0.3908%、0.0450%。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40,641,178 股同意、1,274,200 股反对、289,6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43%、0.5261%、0.1196%。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40,610,078 股同意、1,293,600 股反对、301,3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15%、0.5341%、0.1244%。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40,625,578 股同意、1,294,200 股反对、285,2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9%、0.5343%、0.1178%。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40,614,378 股同意、1,296,900 股反对、293,7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33%、0.5355%、0.1213%。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40,615,278 股同意、1,300,600 股反对、289,1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37%、0.5370%、0.1194%。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41,165,378 股同意、748,400 股反对、291,2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
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708%、0.3090%、0.1202%。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41,105,678 股同意、812,900 股反对、286,4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
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461%、0.3356%、0.1182%。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40,574,478 股同意、1,321,600 股反对、308,9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68%、0.5457%、0.1275%。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40,600,778 股同意、1,295,600 股反对、308,6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77%、0.5439%、0.1274%。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40,607,278 股同意、1,291,200 股反对、306,5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04%、0.5331%、0.126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40,592,178 股同意、1,297,300 股反对、315,5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41%、0.5356%、0.1303%。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40,564,578 股同意、1,283,900 股反对、356,5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27%、0.5301%、0.1472%。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40,569,478 股同意、1,273,700 股反对、361,8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47%、0.5259%、0.1494%。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40,591,978 股同意、1,269,800 股反对、343,200 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
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340%、0.5243%、0.1417%。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40,930,778 股同意、933,000 股反对、341,2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
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739%、0.3852%、0.1409%。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汉宇集团《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赖伟坚
经办律师: 戴 毅
经办律师: 邓 洁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