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称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称“本次
“本所”
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材料,并对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查验。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国力转债”
(以下称“会议通知”
)。上述通知就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和投票表决方式、债权登记
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登记办法等
事项作出了说明。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通知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债券持有人签名及债券持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的债券持有人共 3 人,代表未偿还且有
表决权债券 728,730 张,占本期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总额的 15.1824%;经查验,
上述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除债券持有
人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出的《关于变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出席或参与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就前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28,730张,占出席会议
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0000%;反对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00%;弃权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
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获得所持有效表决权张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
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同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