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宝实: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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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             于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邮编:7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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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GHFLYJS2025355 号
致: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在宁夏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宝塔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法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
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法律意见书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议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本次会
议。2025 年 6 月 21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事项。
于延期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和《关于提议增加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议案》。
《关于提议增加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公司重
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本次会议延期至 2025 年 7 月 11 日
召开。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将
原定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延期至 2025 年 7 月 11
日,除会议延期及增加临时提案之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股权登记日及本次
会议其他事项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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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星期五)15 点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开通知。
   本所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55,09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1.185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果统计,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55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东共 55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8,563,0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4.124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553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54,563,0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19%。中小股东是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资格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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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增加临时提
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
统计数。
  (1)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暨修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7,181,7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181,7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84%;反对 1,163,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28%;弃权 21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8%。
  (2)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620,0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620,0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17%;反对 723,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64%;弃权 21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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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逐项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599,0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99,0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32%;反对 73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34%;弃权 23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4%。
  表决情况:同意 53,604,3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604,3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29%;反对 7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25%;弃权 2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46%。
  表决情况:同意 53,609,0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609,0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16%;反对 735,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6%;弃权 21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8%。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53,615,9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615,9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42%;反对 73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29%;弃权 21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9%。
  表决情况:同意 53,592,3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92,3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10%;反对 73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58%;弃权 23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3%。
  表决情况:同意 53,585,5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85,5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85%;反对 73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61%;弃权 24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4%。
  表决情况:同意 53,586,2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23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86,2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98%;反对 740,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73%;弃权 23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9%。
  表决情况:同意 53,572,2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72,2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41%;反对 737,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24%;弃权 25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5%。
  表决情况:同意 53,602,6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602,6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98%;反对 728,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48%;弃权 23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4%。
  表决情况:同意 53,590,7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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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90,7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80%;反对 727,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5%;弃权 24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85%。
  (4)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597,7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97,7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09%;反对 729,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4%;弃权 23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7%。
  (5) 《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相关交易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599,6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99,6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43%;反对 74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04%;弃权 2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2%。
  (6)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608,9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608,9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14%;反对 737,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8%;弃权 21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8%。
  (7)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597,6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97,6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07%;反对 74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37%;弃权 22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6%。
  (8)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599,6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99,6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43%;反对 74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01%;弃权 22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6%。
  (9)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
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604,5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604,5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33%;反对 74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99%;弃权 21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8%。
  (10)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605,3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605,3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48%;反对 727,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3%;弃权 2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9%。
  (11)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586,2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86,2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98%;反对 72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84%;弃权 25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9%。
  (12)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598,9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3%。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98,9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31%;反对 72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6%;弃权 23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3%。
  (13) 《关于批准公司本次交易有关审计、评估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607,1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607,1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81%;反对 74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75%;弃权 21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4%。
  (14)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586,5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86,5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03%;反对 74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54%;弃权 23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3%。
  (15)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相关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591,7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91,7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99%;反对 73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9%;弃权 23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2%。
  (16)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
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608,0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608,0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97%;反对 738,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38%;弃权 21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4%。
  (17)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595,3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95,3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65%;反对 742,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15%;弃权 22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0%。
  (18)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594,9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594,9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57%;反对 74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36%;弃权 22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7%。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1)属于普
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议案(2)至议案(18)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因议案(2)至议案(18)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
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本
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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