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规范地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
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法
律、法规和《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
款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公司所有股东、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
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六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市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
形另有规定的,以《上市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涉
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按照《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的
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要求将有关事项或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时,股
东会应当对该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贷款、委托贷款等)”
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
定。
第十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交易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
明确授权范围。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决定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股
东会期间,股东可以提议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到会,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列席
会议。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其他列席股东会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参加会议,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召开时间之前到场。召
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会议登记终止后到场的公司股东视作自动放弃现场会议投票
权。股东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会实施网络投
票的具体办法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东会通知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3 人),或者少于
《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上述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予以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若未能由过半数的董事推举出一名董事主持会议,则经
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会提案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
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做
出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含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三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
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关于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应按照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以及《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
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股东会议事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及公告上所列议案或事项的顺序进行审议
和表决。
第三十六条 会议议程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主持人或者提出提案一方的
代表或者董事会指定宣读提案的人,应对该提案作必要说明或发放相关文件资
料。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股东发言
(一)要求在股东会发言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 2 日,向董事会申
请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 10 人为限,超过 10 人时,会议主持人有权根
据现场会议的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增加发言人数。
(二)发言顺序根据会议议程确定,对同一审议事项发言者,按照登记时
间顺序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应在登记发言者发言之后经会议主持人允许方
可发言。
(三)多名临时发言者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
时,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
(四)临时发言者可即席发言或到发言席发言。
(五)股东发言时间长短、次数及发言顺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会议的
进展情况进行决定或调整。
(六)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发言的,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九条 股东质询
(一)股东可就当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议题或公司其他重大事项提
出质询。
(二)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质询做出回答,或指定有关负责人员做出回
答,回答问题的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三)股东质询的时间长短、次数及质询顺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会议
的进展情况进行决定或调整。
(四)有下列情形时,会议主持人可拒绝回答,但应说明理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 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
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一)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
给数位候选董事,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二)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
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
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
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
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
的投票权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表决权。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
决定当选的董事。
第四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主动或应其他股
东要求就该事项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应当制作表决票,表决票应当详细列示表决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监票人应当在记载表决结果的记录文件上签字并由公司归档保存。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根据点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再次宣布表决结果和
决议是否通过。对表决结果有异议而未再进行点票时,该提案不得被宣布通
过。
第五十一条 表决方式:
(一)表决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
(二)对表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三)表决通过后应当形成决议。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及公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普通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完整
和准确,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
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在股东会结束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予以公告,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在股东会决议文本上签名。
股东会决议和公告应当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做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按《公司章程》规定在《中国证券报》或《上
海证券报》或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任。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股东会注意事项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制订会场纪律或会议注意事项,并于会前张贴于会
议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发给每位参会人员。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
则,不得给予出席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情况可聘请有关工作人员负责维持会场纪律。
第六十五条 会场纪律:
(一)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二)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
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六十六条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被会议主持人强制其退场的,公司在股东
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公告中应当说明情况。
第十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九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授权委
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
进行公证。
第七十条 参加会议的董事拒绝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中注明。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
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对某次股东会的具体实施制订该次会议
的议事细则或对本规则不明确之处进行解释。
第七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规定而本规则未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执
行;《公司章程》未作规定而本规则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则执行;《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均未规定的,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府主
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沪港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情况,公司董事会可适
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于股东会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