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事堂: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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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尚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
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
理人、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列席股东
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有关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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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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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在上述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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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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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
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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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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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
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由出席会
议的人员签名。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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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期间,设立股东会会务组,由董事
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文件的准备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
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
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
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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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章   提案的审议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
顺序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累积投票制的议案除外。股东会应该给予
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
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
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
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股东的质询:
   (一)股东可就议程所列议题提出质询;
   (二)主持人可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作出
回答;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
质询者说明理由: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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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
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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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
间从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算。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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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
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
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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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
的内容交由公司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应按《公司
章程》、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等进行信息披露。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
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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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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