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市黄浦区茂名南路
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路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
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
券报》《香港商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
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上海锦江国际旅
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
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
《证券法》
《股
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南路 59 号上海锦江饭店锦江小礼堂二楼锦竹厅召开,并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统 投票 平 台 的投票 时 间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的交 易 时间段,即
间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的 9:15-15:00。
《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表股份 66,982,9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5317%。其中,国有
法 人 股 股东 1 人 , 代 表 股 份 66,556,270 股 ,占 公 司 股 份总 数 的
股份数为 426,63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219%。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
了本次股东大会。
《股
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
《2024 年度董事会报告》;
(2)
《2024
年度监事会报告》;
(3)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2024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5)《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6)《关于支付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7)《关于聘请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
表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9)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1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年 4 月 1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
《香港商报》上;第(8)至第(11)项议案或相关
内 容 已 于 2025 年 6 月 7 日 刊 登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
议案提出。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66,982,9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数为 66,556,27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2098%;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426,632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0.321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66,829,3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4158%。
项、第(9)项至第(1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
议通过;第(8)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上
述第(5)项、第(7)项、第(9)项、第(10)项和第(11)项议
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股东会规则》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