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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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银川市金凤区阅海路 35 号
            银基大厦十楼
          F10, Yinji Mansion
           Yinchuan,China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川新华百货
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武文伽、宋汉奇列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30 在宁夏银
川市解放东街 211 号新百集团大楼六层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文件和资料,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等有关
资料,审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
计票工作。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川新华
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既存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
                   -1-
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
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在
                                   《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
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2025 年 6 月 20 日再次提醒发布了《新华百货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在
公司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曲奎先生主持。
                   -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1 人,代表股份 19,746,89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7518%。其中 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
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
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同意 18,828,394 股,反对 838,004 股,弃权 80,500 股,同意
                      -3-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5.3486%,超过
二分之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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