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陶奕律师、张自力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
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
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
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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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2025 年 4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载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苏州工业
园区苏桐路 37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周成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通知》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安排。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件、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
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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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176 名,代表公司股份 5,025,6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441%。
表公司股份 7,098,4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573%。
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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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
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了监票、计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结合现场
投票的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议案 8 为特别决议事项,议案 10 采用
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三)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
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50,430,0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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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420,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8%;弃权 137,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540,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348%,反对 420,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9295%;弃权 13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9356%。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0,430,0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02%;
反对 385,7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5%;弃权 172,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540,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348%,反对 385,7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4336%;弃权 17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4315%。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0,481,9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46%;
反对 373,8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6%;弃权 132,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592,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660%,反对 373,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2660%;弃权 13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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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1.8680%。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0,516,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73%;
反对 301,5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7%;弃权 170,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26,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492%,反对 301,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475%;弃权 17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4033%。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0,500,0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6%;
反对 355,7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6%;弃权 132,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10,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210%,反对 355,7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0110%;弃权 13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680%。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0,349,0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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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465,8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5%;弃权 173,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459,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937%,反对 465,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5621%;弃权 17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4442%。
表决通过。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0,473,9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3%;
反对 330,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0%;弃权 183,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584,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533%,反对 330,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6574%;弃权 18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5893%。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9,739,6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30%;
反对 1,074,2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5%;弃权 174,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849,7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085%,反对 1,074,2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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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15.1333%;弃权 17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583%。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0,269,9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2%;
反对 583,9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7%;弃权 134,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380,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794%,反对 583,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2258%;弃权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948%。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7,018,975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29,021 股。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7,514,161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24,207 股。
表决通过。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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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 (签字):
陶 奕:
唐海燕: 张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