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3 证券简称:乐普医疗 公告编号:2025-041
债券代码:123108 债券简称:乐普转 2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乐普转 2” 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卖出持有的“乐普转 2”。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乐普转 2”
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
意风险。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 2025 年
转 2”当期转股价 27.92 元/股的 70%(即 19.54 元/股),且“乐普转 2”处于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乐普转 2”
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
同时,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乐普转 2”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
资金用途及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乐普转 2”的附
加回售条款生效。
现将具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
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
股或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而调整
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
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在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
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
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
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乐普转 2”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且公司股票 2025 年 3 月 30 日
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 27.92 元/股
的 70%(即 19.54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乐普转 2”回售条
款生效。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
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
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
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
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事项》的
议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乐普转 2”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
“乐普转 2”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80%(“乐普转 2”第 5 个计息年度,即 2025 年 3 月 30 日至
计算可得:IA=100?1.80%?49/365=0.242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乐普转 2”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242 元/张(含息、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关于延续境外投
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34 号)及其
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①对于持有“乐普转 2”的个人投资者和证
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194 元/张;②对于持有“乐普转
元/张;③对于持有“乐普转 2”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不代
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242 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乐普转 2”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乐普转 2”。“乐普转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
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
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
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 15 个交易日。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
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
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
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5 年 5 月 19 日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的回
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
(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
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资金划拨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
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乐普转 2”,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年 5 月 30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乐普转 2”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乐
普转 2”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
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