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管桩: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3 17: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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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管桩”“公司”或“发行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保荐代表人:丁和伟、付月芳
  联系电话:010-8092700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3037
       注册资本                599,074,678 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同兴东路 3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755618423K
    法定代表人                      韦泽林
    董事会秘书                      余俊乐
       联系电话                0760-2818999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 年 7 月 3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8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公司的具
体情况,确定了保荐工作的内容、重点和计划,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按照其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并完成
发行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上市申请文件,
完成对公司尽职推荐阶段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
不限于: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
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
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联交易发表意见;
的履行情况,并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意见;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部分募投项目终止、使用部分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相
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三和管桩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保持独立性以及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股东承诺以及
经营状况等方面均不存在违反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江苏泰兴 PHC
预应力高强度混凝土管桩生产线建设项目”因受宏观经济波动及市场环境变化的
影响,公司在实施过程中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控制了投资节奏,减缓了募投项
目的实施,因而本项目整体实施进度有所延迟,无法在原定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为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根
据当前实际情况,基于谨慎原则,经审慎研究,在保持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
资总额、资金用途不变的情况下,拟将募投项目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保荐机构对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次对募投项目的延期仅涉及项
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二)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次会议,2025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鉴于“浙江湖州年产 600 万米 PHC 预应力高
强度混凝土管桩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所在地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政府因规划调
整,与后期长三角泛半导体新材料产业园发展不符,有意重新规划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湖州三和所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募投项目无法按计划在原实施地推进。
公司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及整体经营发展布局等客观情况,经认真研究,为了保障
募集资金的安全,本着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当地政府友好协商后,
公司拟终止本募投项目的后续投资建设。对应的专项募集资金余额将继续存放于
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
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同时保荐机构也提请公司继续合理安排
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后续合适募投项目的选取,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尽职推荐和证
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
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
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
供了便利条件。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
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
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建立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
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相关使用情况的凭证以及有关募集资金存管使用方面
履行的审议程序进行了核查,并审阅公司出具的半年度和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
告。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与信息披露情况相
符,对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披露的历次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无异议。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三和管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
续督导期已届满,但鉴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
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丁和伟           付月芳
  法定代表人:
              王 晟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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