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 13 点 30 分在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下应北路 71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 份 127,005,120 股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5,9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03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
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126,971,5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35%;
反对:29,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5%;
弃权: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
表决结果:
同意:126,971,5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35%;
反对:29,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5%;
弃权: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
表决结果:
同意:126,971,5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35%;
反对:29,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5%;
弃权: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126,969,5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20%;
反对:29,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5%;
弃权:5,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5%。
表决结果:
同意:126,965,5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88%;
反对:33,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7%;
弃权:5,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5%。
表决结果:
同意:126,921,5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42%;
反对:29,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5%;
弃权:5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23%。
表决结果:
同意:126,877,0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91%;
反对:74,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86%;
弃权:5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23%。
表决结果:
同意:126,922,6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0%;
反对:29,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5%;
弃权:52,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126,898,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58%;
反对:4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68%;
弃权:60,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74%。
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6,911,5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63%;
反对:31,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1%;
弃权:6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86%。
表决结果:
同意:126,920,6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5%;
反对:29,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5%;
弃权:5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30%。
表决结果:
同意:126,901,2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82%;
反对:35,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82%;
弃权:68,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36%。
表决结果:
同意:126,860,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858%;
反对:76,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01%;
弃权:68,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陈佳荣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 话:021-20511000 传 真:0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