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达股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2 19: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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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O二五年五月
致: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
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书等;
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登记方法等
事项。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40 在湘潭九华工业园伏林路 1 号永达股份公司三楼会议室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
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116 名,代表股
份总数为 30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0.125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
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和监票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计票人计票,
监票人监票,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统计。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85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98%;反对 2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70%;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2%。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85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98%;反对 3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86%;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6%。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85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08%;反对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76%;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6%。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85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92%;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92%;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6%。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85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73%;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03%;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4%。
   表决结果为:同意 47,85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33%;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77%;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沈培良、彭水平、沈望、沈熙、沈波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84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48%;反对 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97%;弃权 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5%。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85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68%;反对 3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86%;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7%。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85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0%;反对 3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98%;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2%。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85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61%;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87%;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2%。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85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92%;反对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92%;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6%。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85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91%;反对 3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86%;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2025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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