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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强债LOF: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证券之星 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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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 年 11 月 29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89号文核
准,核准日期为2010年7月27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9月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固定
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华富基金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和华富
基金旗下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华富基金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
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管
理风险、技术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
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
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代
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
明书已通过指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本次更新内容包括:
合报告、基金业绩表现部分内容。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摘自2022年第3季度报告,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其他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2年11月18日。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富强
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更新
料概要》及其更新
告》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公布、自2014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
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在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算系统,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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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市交易,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变,投资人不得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深圳证
券营业部和资产管理部员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经理、风险
控制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董
事会秘书兼办公室主任。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
华富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
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理事。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局(非税局)科员,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
副处长,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市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
场处(企业融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合
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
委员、副总经理,合肥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徐峰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正高级工程师。历任安徽
大学计算机系讲师,安徽证券交易中心电讯工程部经理助理、副经理,华安证
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总裁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
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首席信息官,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托
管结算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发展委员会委员。
  朱鹏洪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学士学位。历任安徽省国有资产运
营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安徽国控集
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董事。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
  曹华玮先生,董事,经济管理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供职于庆泰
信托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
经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铜陵财专
教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
有限公司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
特区证券公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
裁,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银河证券独立董事及深圳富泰和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
长,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
融学院客座教授。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张江公社
团委副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
理、并购及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
开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程岱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业务管理部
(客户受理部)总经理、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
担保集团风控总监。
  查满春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金融学硕士。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合肥
分公司职员,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
资发展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
展部总经理。
  陈启明先生,本科学历,会计学硕士。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
员,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产品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基金
经理。
  耿志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国际贸易学硕士。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
务所企业风险管理部分析师,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专员、总
监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主持工作)、风险
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CPA。历任道勤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
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邵恒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CFA。历任雀巢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
咨询公司高级研究员,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
销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束庆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学历,计算机软件硕士。历任合肥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李宏升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学历,会计学学士。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
营业部交易部经理,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基金清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会主席、
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综合管理部总监。
  尹培俊先生,兰州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硕士研究生学历,证券从业年限十
六年。曾先后任职于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顾问部项目经理、上海远东资
信评估有限公司集团部高级分析师、新华财经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分析
师、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2012年7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信用研究
员、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监,自2014年3月6日起任华富强化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月30日起任华富安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28日起任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8年8月28日起任华富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起任华富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8日起任
华富吉丰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6月6日
起任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曾刚先生,于2010年09月08日至2011年11月01日担任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钫先生,于2011年04月26日至2014年03月17日担任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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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
管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或联席主
席两名,由公募投资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公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及其他相关
议题讨论的主持、形成决议、决议监督实施等具体事务的处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总经
陈启明先生
                  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总经
尹培俊先生
                  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
曹华玮先生
                  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
张娅女士
                  理兼指数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
陈奇先生
                  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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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
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
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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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
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
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
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
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
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
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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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
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
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
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
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
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
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
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
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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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与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
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
务。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
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
织、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
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
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
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
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
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
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
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
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
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
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
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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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
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
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
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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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
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
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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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
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2年1季度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203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
“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
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2020、2021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
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中国年度
托管银行(大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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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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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联系人:陈明珠
  咨询电话:400-700-8001
  传真:021-68887997
  网址:www.hffund.com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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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31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021-62281910
  传真: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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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989号文核准募
集。募集期自2010年9月1日起,于当日顺利结束基金募集,共募集有效份额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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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已于2010年9月8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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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已于2010年10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行;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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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场外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销售机构名单详见
“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封闭
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
资人方可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在确定申购开始和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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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2013年9月9日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进行顺序赎回;
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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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额为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
份时,余额部分须在赎回时全部赎回。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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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养老金客户,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对于非养老金客户,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 万元                     0.8%
     申购金额≥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场外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申购到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94482.24份
  即该投资人场外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可申购到94482.24份基金份额。
  (3)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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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实际申购份额=申购份额整数部分
  实际净申购金额=实际申购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返还金额=申购金额-实际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份额对应的资
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在场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94482.24份
  实际申购份额=94482份
  实际净申购金额=94482×1.05=99206.1元
  返还金额=100000-99206.1-793.65=0.25元
  即该投资人在场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和整数位后小数部分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
投资人资金账户,故申购到94482份基金份额和返还0.25元。
  (1)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场外赎回费率          7 日-1 年(含 7 日)    0.10%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1%,不按份额持有时间
   场内赎回费率
                  分段设置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
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人其份
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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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12487.5元
  即该投资人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元。
  例: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超过1年且小于2年,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5%=6.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元
  即该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超过1年且小于2年,赎
回当日份额净值为1.25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93.75元。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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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额持有人利益时。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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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产净值。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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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
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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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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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
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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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办理。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
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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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必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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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创造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和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并可持有
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
生的权证。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法规政策、利率走势、资金供
求关系、证券市场走势、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研判各类固定收益类
资产以及参与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可转换债券转股、要约收购类股票等非固
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以确定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
  (1)久期控制
  本基金根据华富利率检测体系预测利率走势并据此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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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久期进行积极管理。当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获得债券价格上
升带来的收益;当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
险。
  华富利率监测体系跟踪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因素,逐一评价各
因素的影响程度,判断未来利率走势及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在具体执行中,
本基金结合定性预测和定量因子分析法、时间序列回归等诸多统计方法来增强
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期限结构管理
  本基金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包括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
间进行动态调整,以从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并等待其收率益下滑进而获得差价回报。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
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为骑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市场回
购利率往往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本基金根据对
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预判,选择适当的杠杆比率,谨慎实施息差策略。
  (5)跨市场套利
  不同市场的投资主体和资金面供求关系的差异导致不同市场间存在套利机
会。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套利机会,积极进行跨市场回购套利、跨市场债券套利
等。
  (1)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大类资产配置中对市场整体信用风险研判的结果,综合考察债
券发行人的现金流水平、债务水平、管理能力、再融资能力、盈利能力等因
素,以此研判债券信用风险。本基金对债券信用风险的研判是为发现债券信用
风险利差上的相对投资机会。
  (2)可转债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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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转债同时具有固定收益类证券和权益类证券双重特性,因此既可抵御下
行风险又可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
  本基金结合公司基本面研究,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成长型公司的可转债,
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股价上涨,进而转股获利或卖出。本基金还综合债券特别
条款、债券价值溢价水平等因素,利用可转债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债
性股性相对均衡的可转债。
  当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本基金所持有可转债的实际转股价格可能会低于
股票市场交易价格,即存在明显的市场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套利机会
选择合适的交易策略实施套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池结构的跟踪考察,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通过
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研判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久期与
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根据新股基本面、股票定价、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新股
申购策略。本基金对发行公司基本面进行价值评估,策略上选择优质品种并投
入较多资金进行申购,规避质量较差的公司。
  本基金还综合考虑新股中签率、上市首日涨幅、股价长期表现和锁定期限
等因素,选择网上申购或网下申购。所中签的新股在可上市交易后择机抛售。
  (2)要约收购类投资策略
  因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因素,市场上存在要约收购类的投资机
会,本基金将从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角度判断要约收购类股票的投资价值。当收
购人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本基金在充分研究
和判断要约收购人实力和收购意愿与否真实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收购时间、交
易成本、流动性等因素,进而严格测算投资收益率,由此决定是否参与要约收
购类股票投资。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持有股票或可分离债而获得权证进行有效管理,通过对权证标
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考虑权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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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益性、隐含波动度、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结合未来标的证券的定价谨慎
持有并择机抛售。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
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
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
基准。该指数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因此适合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上述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更能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
特征的指数发布,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管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
  (2)对宏观经济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预判。
  (3)各类资产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1)基金经理在本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拟定投资方案并报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核。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并确定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方案。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方案,实施具体投资并向交
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4)交易室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进行交易。
  (5)风险管理人员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与绩效评估。基金经理根据风险与
绩效评估结果,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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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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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14)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7%;
   (16)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1)、(14)、(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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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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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其中:股票            294,564,862.07       4.74
         其中:债券                                93.56
         资产支持证券             30,058,967.67      0.4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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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21,139,284.91          3.81
      电力、热力、燃气
  D                               -               -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5,136,498.88          0.09
      交通运输、仓储和
  G                               -               -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
  I                   14,943,750.00          0.26
      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46,047,338.98          0.7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M                               -               -
      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
  N                    7,297,989.30          0.13
      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
  O                               -               -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文化、体育和娱乐
  R                               -               -
      业
  S   综合                          -               -
        合计          294,564,862.07           5.07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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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股)     (元)       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
       融债
       可转债(可交换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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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
                          数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张)         (元)       比例(%)
                   债 19                     .87
                   CP002                    .12
                  MTN007A                   .19
                                            .93
                   CP008                    .36
证券投资明细
                          数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份)    (元)       比例(%)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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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
现本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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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基金资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流通受限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产净值比
                       允价值(元)                情况说明
                                      例(%)
                                             非公开发
                                                限
                                             非公开发
                                                限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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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0.30%   0.11%   2.32%    0.13%   2.02%    -0.02%
             -2.51%   0.25%   5.88%    0.14%   -8.39%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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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7% 0.22%  3.63% 0.06% -4.10%   0.16%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根据《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
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
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本基金还可以参与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和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并
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债
券所产生的权证。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建仓期为2010年9月8日到
本基金严格执行了《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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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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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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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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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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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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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资产价值时;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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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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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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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
不少于1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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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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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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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及相关事宜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
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方可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
  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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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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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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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
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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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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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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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更;
项;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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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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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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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值作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
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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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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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的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中资金、专家管理、分散风险、降低风险的投资工
具,但投资于基金仍有可能面临风险。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会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和净值发生
变化,从而给基金投资人带来风险。证券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是指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法规、举措
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这种行情变动
不是指证券价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动,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
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人带
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
投资人遭受损失的风险。
  公司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与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
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从而使投资人预期收益下降的可能。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人预期收益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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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
  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
低,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
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二)管理风险
  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而影响收益水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时,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或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
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基金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
传输等风险。
  (四)巨额赎回风险
  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出
现现金支付困难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
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见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随着我国股票、债券
市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
出,我国的股票和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在个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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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时将精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优质标的。因此,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
有较高的流动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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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
价、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
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
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也有可能承担更高的投资成本。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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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即
出现溢价交易或者折价交易的风险。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也可能规模较小
或者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卖出、低成本卖出或者买入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
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
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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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
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9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90个工作日不满200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90
个工作日大于90%。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
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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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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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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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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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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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
足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7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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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
线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等形
式,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
日内答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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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日期                     标题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公告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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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
                 告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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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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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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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运用基金财产;
收入;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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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义务;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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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其他法律行为;
变现和分配;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他收入;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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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交割事宜;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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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款项;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因其退任而免除;
理人追偿;
分配;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依法提起诉讼;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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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任;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
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
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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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
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9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90个工作日不满200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90
个工作日大于90%。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自行召集。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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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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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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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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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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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案,并予以公告。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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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
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50%(含50%);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50%(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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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以上(含50%)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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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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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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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成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7102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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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和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并可持有
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
生的权证。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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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11)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7%。
  (13)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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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8)、(11)、(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
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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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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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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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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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
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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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整与独立。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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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管和使用。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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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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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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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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