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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 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证券之星 2022-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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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
月15日证监许可【2021】12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2月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
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如投资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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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
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
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
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最短持有期结束后,投资者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
转出业务。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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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2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2021年0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09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
为2021年第3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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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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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绪言
  《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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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书》及其更新
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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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
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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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3个月
放日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
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
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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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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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历年度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转换转入确认日(对申购、转换
转入基金份额而言)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最短持有期内投
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即自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
请;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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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                  批准设立文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中国证监会
关                      号        [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多资产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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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
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
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25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
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
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
资决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及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六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
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
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北
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重庆三
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战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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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
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
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
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
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
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
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
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
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
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
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
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
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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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
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
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
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
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
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
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
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总部总监。
           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
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
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LOF)、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1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
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
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
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贲兴振先生: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城市系统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员,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监,2016年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5月22日起兼任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2月3日起兼任银华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2月3日起兼任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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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经理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任,公司业务副
总经理,自2017年9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总监、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
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
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
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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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任职于ABB(中国)有限公
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3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
金经理。曾任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
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丰享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佳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
心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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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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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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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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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
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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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
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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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
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
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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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
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理层的责任;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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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
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
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
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
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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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
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
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
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
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
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
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
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
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
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
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
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
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
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
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副
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
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委
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777.80亿
元,比去年末增加21.11%。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三十八支,分别为国泰金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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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
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信利众债
券基金(LOF)、博时安丰18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
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定开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
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
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
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
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REITs封闭式基金、华
富健康文娱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
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
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
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
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
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
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
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
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300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指数基金、鹏华丰
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
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中欧
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永
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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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弘泽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疆
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债3-5年期
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1-3年
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安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
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永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5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港股通优质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信息产业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汇添富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旭元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永赢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夏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博时颐泽平衡养
           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汇添富汇鑫浮动净值货币市场基金、泰康安
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汇添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睿享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宝惠纯债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泰慧择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禄3个月定期
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安元39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浦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合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0-5年利率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弘利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安鑫甄选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财通
裕惠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尊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尊裕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兴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丰泽39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恒隆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海富通富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债-0-5年中高
等级信用债收益平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稳健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南方誉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永乐3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鹏扬景恒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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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融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太
平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裕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中欧真益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华中
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金信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紫金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价值
臻选两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方红鑫泰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上海金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汇浦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增泰一年定
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惠增多策略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安鑫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景顺长城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锦润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创新
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安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融通通恒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银聚远盈42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淳丰纯债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兴业稳泰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睿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基
金、银华汇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永赢瑞宁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浦瑞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盛7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稳丰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景
裕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乐盈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创金合信泰博66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
得尊泰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聚禾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德邦锐泽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惠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
大保德信尊合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蜂巢添禧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惠丰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科新优享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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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保兴久盈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恒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卓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东方红明鉴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研究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恒生前海恒颐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华夏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
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高质量成长精选2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浦惠6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天弘睿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乾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兴业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欧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创金合信医药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安享惠融8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
惠安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银汇泽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动漫游戏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健康生活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嘉实浦盈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农银汇理安瑞一年持有期混合型FOF基金、鹏华安裕5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逸1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顺泽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创金合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汇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泰柏瑞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高质量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稳健回报60天持有期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恒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动漫游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动力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誉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太平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稳健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企业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
银领先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选添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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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浦诚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恒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聚焦经典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嘉实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富誉稳健养
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鹏扬景浦一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优势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长信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欧景气前瞻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中债1-5年政金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兴银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
证沪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泰稳固周周购12周滚动持
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惠升和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
达悦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安利9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
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易方达龙头优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智浦精选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南方誉盈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海启航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航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
金、华富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人保福欣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港股创新视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
如意安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德邦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泰信医疗服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
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
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
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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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
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
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
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
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
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
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
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
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
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
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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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
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
监督的方法。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
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
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
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
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
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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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地址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
移动端站点             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 APP 或
                  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郑杨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注册地址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swhysc.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
注册地址
          元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www.essence.com.c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n
  (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www.firstcapital.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com.cn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http://sd.citics.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com/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9)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网址             www.gwgsc.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注册地址
             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1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http://www.dtsbc.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com.cn/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fzq.com.cn
          先拨 0591)
  (1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注册地址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iccwm.com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
注册地址
             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吴谊刚(代行)
客服电话      956088             网址              www.cnht.com.cn
  (18)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客服电话                    网址                   www.s10000.com
          内);0311-95363
  (1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网址
  (2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网址         www.swhysc.com
  (2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网址           www.95579.com
  (2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注册地址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2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王怡里
客服电话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客服电话      956007            网址         www.jhzq.com.cn
  (2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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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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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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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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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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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注册地址
             房间
联系人          董亚芳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3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3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注册地址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3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联系人          丁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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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danjuanapp.co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m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屠彦洋
                                      www.1234567.com.c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n
  (3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联系人        谭广锋
                                      www.tenganxinxi.c
客服电话       95017(转 1 转 8) 网址          om 或
                                      www.txfund.com
  (3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ijijin.com.cn
  (3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注册地址
           总部 A 座 15 层
联系人        隋斌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4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4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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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注册地址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住所及办公地址
          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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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5日证监许可【2021】
  本基金已于2021年1月29日结束募集,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共计2,525,806,704.78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4,926户。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为一年。投资人在本基金发售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交申购/转
换转入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其申购/转换转入申请获
得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
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
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历年度中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即自
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以提
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
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投资
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例1:如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10月20日,某投资人认购所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2021年10月20日,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最后
一日为2022年10月19日。该投资人可自2022年10月20日起(含2022年10月20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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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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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2月3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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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最短持有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为一年。投资人在本基金发售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交申购/转
换转入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其申购/转换转入申请获
得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
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
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历年度中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即自
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以提
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
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投资
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例3:某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出申购本基金的有效申请,该申购申请获得
本基金管理人的确认日为2021年12月16日,则该投资人此次申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2021年12月16日,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最后
一日为2022年12月15日,该投资人可自2022年12月16日起(含2022年12月16日)对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
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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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2021年4月28日起开放日常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如果
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最后一日可能不
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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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
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
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七、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投资
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
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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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
回费总额的50%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
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赎回费率           7 日≤Y<30 日            0.75%
                Y≥180 日       0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管
理人实行新的费率优惠政策时,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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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
行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人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为: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0%)=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0=5,576.72份
               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即:某投资人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5,576.72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是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1.50%=1.72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72=113.08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持有5
日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113.08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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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基金的申
购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时。
人利益时。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申购。
  发生上述第1、2、3、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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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基金的赎
回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时。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如暂停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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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
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不含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
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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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五、基金转换
  本基金自2021年4月28日起开放日常转换转入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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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自2021年4月28日起开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二十、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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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
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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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行业和公司研究为基础,通过深入分析企业基本面,精选出一批具有
持续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可交换债券等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
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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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采用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综合考量
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前景、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国内股票市场的估
值、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与PPI变动趋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
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分析研判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
收益与风险,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
券、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金融工具风
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动态监测行业基本面和景气周期变化,定性定量评价行业景气状况,进行上市
公司行业成长性的预测;并将上市公司行业的成长性指标、价值性指标和市场表现
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行业投资价值评价。同时参考国际竞争力比较因素,进一
步调整和优化行业评价结果,形成行业配置建议。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策略的基础上,在相关产业配置相应的投资标的。本基金管
理人通过扎实的案头研究和详尽地实地调研,结合卖方研究的分析,通过定量筛选
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品种。具体而言,首
先根据定量指标进行初选,主要依据盈利能力、成长性、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
营运能力、估值等指标。在定量初选的基础上,定性方面首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
业、主营业务以及其它业务与本基金拟重点配置的投资产业的切合程度。然后考虑
公司与资产市场的利益是否一致;公司的发展是否得到政策的鼓励;公司的发展布
局和战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公司管理层的领导能力和执行能力;公司在资源、技
术、品牌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公司企业文化、治理结构等。最后由基金经理结合定
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实地调研,筛选出行业增长空间广阔、发展布局合理、基本面健
康、最具比较优势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标的,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坚持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相结合的策
略,积极优选相对于A股具有明显估值优势且质地优良的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
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在行业配置层面,考虑行业的产业政策、生命周期、供需缺口、投资周期、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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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周期、估值水平以及股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
  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主要采取业绩增速和估值相匹配的选股策略对港股通
标的股票进行选择,以行业研究员的基本分析为基础,采取数量化的系统选股方
法,精选业绩增速快,估值相对被低估的港股通标的投资品种。重点关注以下港股
通标的股票:
  (1)对于A、H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股价相对于A股明显折价的港股通标的股
票;
  (2)对于仅在香港市场上市,而在A股属于稀缺行业的个股,本基金仍重点关
注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着重考察净资产收益率(ROE)、资本回报率(ROIC)、毛利
率、主营业务经营利润率等指标,并选择经营指标优于全市场平均水平且估值处于
合理区间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
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
造组合。在债券类品种的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遵循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
稳健回报的原则。
  (1)本基金将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债券类品种的核心投资策略。同时通过宏
观经济分析,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并以此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
据。
  (2)结合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
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将收益率利差策略作为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
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
优化组合收益。
  (4)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
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
资对象,并构成组合。
  (5)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增强基金资
产的变现能力。
  (6)可转换债券等投资品种兼具债券属性与权益属性,风险收益特征更加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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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相应的投资策略灵活多样。本基金将充分利用该类投资品种的特性,研究挖掘
其投资价值,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面利率、久期、信用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
况、行业特征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益价值方面通过对可转换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
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能力及预期、短期题材特征等。
 (7)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
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券属
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
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以
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
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
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
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
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管理
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
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
体风险的目的。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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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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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资产净值的10%;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资产净值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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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或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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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5%+中证港股通综合人民币
指数收益率×35%+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
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A股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港股通综合人民币指数选取符合
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反映港股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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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
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
回报情况的指数,具有很高的代表性。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
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投资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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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
制”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其中:股票                  1,365,804,820.42       59.60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43,235,879.02         1.94
  B   采矿业                    71,402,842.85            3.20
  C   制造业                838,612,678.95              37.62
                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电力、热力、燃气及
     D                                      -            -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11,090,453.39          0.50
     F   批发和零售业                    51,352.71          0.0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G                                      -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I                         25,219,855.71          1.13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309,979,677.49            13.9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4,997,616.00          2.0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M                            269,359.54          0.01
         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N                            107,771.94          0.00
         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O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2,071.06          0.00
     S   综合                                 -            -
       合计          1,345,039,558.66                  60.34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基础材料                                    -               -
消费者非必需品                    1,166,284.00              0.05
消费者常用品                     2,586,651.30              0.12
能源                                      -               -
金融                        13,955,937.62              0.63
医疗保健                       3,056,388.84              0.14
工业                                      -               -
信息技术                                    -               -
电信服务                                    -               -
公用事业                                    -               -
地产建筑业                                   -               -
合计                20,765,261.76                      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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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比例(%)
                                           .40
                                           .85
                                           .05
                                           .00
                                           .99
                                           .10
                                           .20
统挂牌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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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收
              净值增长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收益率 率标准差
                   准差②
                        ③   ④
 自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2 月 3
              -11.95% 0.96%   -10.38% 0.98%   -1.57% -0.02%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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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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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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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估值。
应付利息。
息。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机构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为准。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
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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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
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原因暂停营业时;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经纪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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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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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等费用;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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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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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
告;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投资人红利再投资
所得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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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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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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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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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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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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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所;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更;
责人发生变动;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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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可能出现终止事由发布
提示性公告;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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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的
规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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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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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按照当日份额,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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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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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
动。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益类和/
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
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投资组合
的整体回报率。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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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
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
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
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
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
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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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
所”)上市的股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易规则
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加之香港金融市场
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
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本基金持有港股的价格波动风险可能相
对较大。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
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
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
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
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
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
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从而导致本基金暂停申赎,或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并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
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
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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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
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及时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错失投资
机会。
  (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
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2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该港股通
交易日后第3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
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
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
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
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
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
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
投资收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
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
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
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朝
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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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
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
值的波动性。
  (1)流动性风险
  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货市
场要低,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的投
资者容易遇到无法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2)价格风险
  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股票期权
卖方的价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
可以抵消部分损失。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股票
期权作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损
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
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
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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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设置了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内,投资人可能面对在最短
持有期内无法随时赎回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除外),在大量认/申购
份额集中进入开放持有期时出现较大赎回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
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
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
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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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
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
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
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
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
申购、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
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匹配。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分析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确定股票、债券、现
金等资产的投资比例,重点通过跟踪宏观经济数据、政策环境的变化趋势,来做前
瞻性的战略判断。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
值,且本基金并非主要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股票、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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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因此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变现能力较强。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部分内容。
  (1)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
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基金投资人可能面临赎回效
率降低的风险,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的风险。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
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可能将损失延迟款项部
分的再投资收益。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
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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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面临暂时无法
获取基金净值信息的风险,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净值信息,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
整基金的估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的投资者,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
易成本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7)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
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五、其他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交易。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
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本基金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
某笔或某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损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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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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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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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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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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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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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
           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1 号)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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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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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
准。
 (一)召开事由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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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人召集。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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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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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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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
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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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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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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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10%以上(含10%);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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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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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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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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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163000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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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可交换债券等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
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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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资产净值的10%;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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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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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①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上述2)、10)、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或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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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
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
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
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
实施交易监督。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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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确
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
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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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
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
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由基金管理人
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
担赔偿责任。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托管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
产”定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释义”
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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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券的
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管的责
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
要求,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切实履
行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
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托管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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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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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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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
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需其他账户。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
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
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
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
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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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
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
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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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
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
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
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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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每个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约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
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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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
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
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
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
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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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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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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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
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
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
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二、咨询、查询服务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
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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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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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
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
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本基金自2021
年4月28日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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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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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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