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 关于与浙江峘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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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2-004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江峘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
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框架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成重大影响。
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
他相关说明”。
  一、框架协议签署概况
子公司苏州琞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琞能科技”)与浙江峘能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峘能科技”)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签署了《战略合作
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为充分发挥双方合作优势,提升双方企业技术水平、产业创新能力、运营能
力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双方的市场占有率、品牌领导力进而提升双方的行业地
位,双方就车辆销售、换电装备销售、换电运营、技术交互、融资等方面开展深
入合作。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合作协议。
司董事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后续将根据具体合作事
项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对手方介绍
   公司名称:浙江峘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咨斌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从事新能源科技、信息科技、电力电器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电池的销售;机电设备
的销售及维修;汽车租赁;自有设备的租赁(除金融租赁);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瓯海大道 997 号(亚运公园)L1
层北 07 号
   经查询,峘能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峘能科技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公司与峘能科技没有发生类似交易。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柳汽”)是由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的国有公司。目前峘能科技享有东风柳汽 S50 换电版车型的独家授权
代理。计划 2022 年,协鑫能科与东风柳汽、峘能科技在河北、内蒙、浙江、江
苏、四川、贵州等重点城市联合推广不少于 8000 台 S50 换电版车辆,重点聚焦
出租车及网约车领域,预计三年内 S50 换电版车辆联合推广数量将突破 3 万台。
   三、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合作双方:
  甲方:苏州琞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峘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一)合作原则
  双方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长期、
紧密、友好的合作关系。
  (二)合作内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东风柳汽 S50EV 换电版车型有关的合作内容及方式按
以下条款执行。未尽之处,可经双方协商补充。
给予甲方最优惠车辆商务政策、优先车辆供货资源。
售车辆的整车质保、三电质保、售后服务等权益,双方聚合销量共同向东风柳汽
争取更低的车辆价格及更好的质保条件。
甲方承诺长期定向从乙方采购站端循环电池,相关价格双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一
年一议,设备及电池采购双方另行签合同约定。
技术使用权:换电电池包数据、电池包锁止机构数据、换电电池包插件接口定义、
螺栓螺母数据、电池包转接支架数据、换电电池在换电站的上下电控制、通讯协
议、充电控制、车-站通讯控制协议等。
工作。涉及到费用和产权的问题,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口,对甲方开放二次开发接口,东风风行 S50EV 换电版车型甲方的运营数据和
用户数据双方共享。
功能可免费共享给对方。
方将换电锁固架、电池包、箱架、定制车辆的相关技术参数及供应商资源与甲方
共享。
方后期在就东风柳汽 S50EV 换电版车型自行开发的装备技术、电池包、车辆等
方面的相关参数(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根据本条第(三)款对换电运营平台的二次
开发)与乙方共享。
甲方后续自主开发的换电车型中选择一款,授权乙方拥有此版换电版车型关联换
电技术使用权,包括换电电池包数据、电池包锁止机构数据、换电电池包插件接
口定义等(本条款和条件建立在乙方及其股东温州加能出行服务有限公司的创始
人陈咨斌先生持续作为乙方及其股东温州加能出行服务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的前提下,若未来经营过程中乙方及其股东温州加能出行服务有限公
司的主要股权结构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乙方将不再享有本条款约定条件),
如存在第三方参与的换电车型开发的,需取得第三方授权许可后进行分享;乙方
在甲方开发的基础上用自有换电技术自费再开发相关换电车型,新开发换电技术
需与甲方进行释放并允许甲方进行使用。
展融资活动。具体操作细节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甲方相应平等的优惠待遇。具体合作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甲、乙双方协商车辆数据、换电站数据等相关资源共享事宜。
  (三)权力与义务
州汽车有限公司 S50EV 换电版车型的经销权。
方在车辆销售过程中遵守乙方要求的车辆整车质保、售后服务等规定。
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有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获得与乙方同等待遇。
科技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四)其他事项
签署新的合作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公布。因泄露、公布或不正当使用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及法律责任。
议,具体事宜在合同或协议中详细约定。
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共享为目的,通过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在移动能源换电站产业方面开展
密切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议签订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是对双方开展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具体合作业务以另行
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约定为准。框架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事项的有关进展情况,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
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最近三年公司已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情况
议》,该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为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具体的合作细则、合作规模、
合作内容等事项将以后续双方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032),该协议
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为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具体的
合作细则、合作规模、合作内容等事项将以后续双方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详见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53),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
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
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
与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9),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议》,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
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
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与杭州趣链科
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85),该协议在正常开
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架协议》,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
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
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与上海西
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86),该协议
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行必达网联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各方战略合作
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各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各
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各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
司于 2021 年 9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与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
湖南行必 达网联 科技有 限公司 签署战 略合作 框架协 议的公 告》( 公告编号: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各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各
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各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
各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披露的
《关于与轻橙时代(深圳)科技责任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1-109),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二)本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持股未发生变动。公司目前未收到控股股东、
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
持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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