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数据解析 - 每日必读 - 正文

股市必读:瑞泰新材(301238)11月4日主力资金净流出710.75万元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5-11-05 02:54:1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截至2025年11月4日收盘,瑞泰新材(301238)报收于21.46元,下跌1.33%,换手率1.74%,成交量12.77万手,成交额2.74亿元。

当日关注点

  • 来自交易信息汇总:11月4日主力资金净流出710.75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1063.19万元。
  • 来自公司公告汇总: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通过无偿划转间接控制瑞泰新材71.68%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交易信息汇总

资金流向

11月4日主力资金净流出710.75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1063.19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出352.45万元。

公司公告汇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由中信证券出具。本次收购为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持有的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从而间接控制瑞泰新材71.68%股份。收购完成后,瑞泰新材控股股东仍为江苏国泰,实际控制人由国际贸易变更为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本次收购系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不涉及交易对价,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中信证券认为收购人具备主体资格和管理能力,收购目的合法,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持有的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划转后,产发集团通过国际贸易间接控制瑞泰新材70.91%股份,加上直接持股0.77%,合计控制71.68%股份。瑞泰新材控股股东仍为江苏国泰,实际控制人由国际贸易变更为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本次收购不涉及交易对价,不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人员、分红政策等计划。收购人已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出具承诺。本次收购已履行必要程序,尚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无偿划转方式取得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从而间接控制瑞泰新材70.91%股份,叠加直接持股0.77%,合计控制71.68%股份,成为瑞泰新材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本次划转已获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及张家港国资中心批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免于发出要约。截至目前,本次收购已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尚需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已按规定履行,收购人及其董监高在自查期间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广告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瑞泰新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