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0月30日收盘,凯盛新能(600876)报收于10.87元,上涨0.37%,换手率1.26%,成交量4.98万手,成交额5438.79万元。
10月30日主力资金净流出580.75万元,占总成交额10.68%;游资资金净流出327.56万元,占总成交额6.02%;散户资金净流入908.32万元,占总成交额16.7%。
凯盛新能2025年三季报显示,前三季度公司主营收入26.77亿元,同比下降27.55%;归母净利润-5.96亿元,同比下降141.12%;扣非净利润-6.51亿元,同比下降140.05%;其中2025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10.03亿元,同比上升40.15%;单季度归母净利润-1.47亿元,同比上升23.5%;单季度扣非净利润-1.93亿元,同比上升6.41%;负债率71.38%,投资收益-783.07万元,财务费用8478.03万元,毛利率-13.49%。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凯盛新能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6.77亿元,同比下降27.55%;归母净利润亏损5.96亿元,同比下降141.12%。第三季度营收10.03亿元,同比增长40.15%;归母净利润亏损1.47亿元,同比减亏23.5%。
应收票据较上年末下降52.81%,主要因承兑汇票回款比例下降;应付账款增长56.09%,合同负债增长165.60%,递延收益增长116.55%,主因上半年将江苏凯盛纳入合并范围;未分配利润为-10.57亿元,较上年末减少129.44%,系经营亏损所致。
前三季度财务费用同比增长26.56%,因带息负债增加;信用减值损失为-8912.29万元,主要为计提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为6947.80万元,因库存减少、价格回升转回减值。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36亿元,同比多流出819.57%,主因上半年经营性现金流亏损较大;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10.97亿元,同比增长109.04%,因银行借款同比增加。
报告期末总资产135.6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2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34.21亿元,较上年末下降14.84%。
凯盛新能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多项内部管理制度议案,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董事会成员及雇员多元化政策》《舆情管理制度》。
会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信银行洛阳分行申请授信2亿元(有效期3年)、华夏银行洛阳分行申请授信2亿元(有效期1年)、农业银行洛阳西工支行申请授信1亿元(有效期1年)、光大银行洛阳分行申请授信1.5亿元(有效期3年)、民生银行洛阳分行申请授信0.9亿元(有效期1年),贷款方式均为信用,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所有议案均获全票通过。
公司制定董事会成员及雇员多元化政策,旨在推动性别、年龄、文化、教育、专业经验、技能等维度的多样性。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在选任董事时综合考虑资格、贡献、独立性及继任规划等因素。公司承诺保持董事会中至少有一名与其他成员性别不一致的成员,逐步提升女性董事比例,并在招聘与晋升中促进性别平等。提名委员会将定期审查政策执行情况,公司于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进展。本政策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制定舆情管理制度,以应对可能影响品牌、信誉、股价及经营的负面舆情。舆情分为重大与一般两类,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子公司。成立由董事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统筹决策,设立舆情工作组负责日常监测、分析与信息披露。明确重大舆情须及时调查、沟通媒体、安抚投资者,必要时发布澄清公告或采取法律措施。制度强调信息透明、媒体关系维护与危机预警,严禁泄密与内幕交易,违规行为将被追责。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自审议通过后施行。
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人员证券持有与交易行为。适用对象包括董事、高管及其他相关人员,涵盖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相关人员须申报个人持股信息及变动情况,遵守股份锁定、转让限制及禁止交易期规定。买卖公司证券需提前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确认合规。禁止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重大事项窗口期等时段交易。违反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将视情节追究责任。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则制定,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规范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董事辞任自送达公司生效,高管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则原董事继续履职至新任董事就位。股东会有权解任董事,董事会可解任高管。离职人员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印章、数据资产等交接,并签署离职确认书。离职后须继续保密,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且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仍需履行,未履行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有权对违约行为追责,相关人员可申请复核。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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