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0月10日收盘,中远海能(600026)报收于12.22元,上涨4.18%,换手率1.77%,成交量61.33万手,成交额7.42亿元。
10月10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147.83万元,占总成交额1.55%;游资资金净流入3110.12万元,占总成交额4.19%;散户资金净流出4257.95万元,占总成交额5.74%。
中远海能已完成取消监事会的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备案手续。根据《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同步生效。公司监事会取消后,《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对公司治理、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不利影响。公司对第十一届监事会主席及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所作重要贡献表示感谢。相关治理制度共25份已在上交所、港交所披露易及公司官网披露。
中远海能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行为。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明确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内容及时限。公司应按规定披露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重大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变更、生产经营重大变化、高管变动、重大资产变动等,须在两日内披露。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须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披露,建立保密机制,防范内幕交易。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需公开披露主要内容。
中远海能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旨在建立防止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不得以垫付费用、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代偿债务等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关联交易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原则上不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设立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负责日常监督。财务部门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杜绝资金占用。董事、高管有责任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协助侵占资产的将被处分,严重者提议罢免。发生资金占用的,可经独立董事提议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份。违规行为须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并追究法律责任。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中远海能制定《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人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所涉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统计数据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事项。公司不得无法律依据提前报送财务数据,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时间不得早于业绩快报披露时间,且内容不得超出业绩快报范围。报送时须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登记为内幕知情人,并书面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外部单位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若因泄密造成损失,公司将追究责任并公告。其他部门报送未披露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中远海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经多次修订,旨在加强内幕信息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公平,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内幕信息指尚未公开且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重大投资、资产变动、高管变更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人员。公司需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实记录知情人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知情人须保密,禁止内幕交易。违规者将被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远海能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合规披露。制度依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制定。公司在满足信息保密、内幕人士承诺保密、股价无异常波动等条件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披露可能损害公司或国家利益的,可依法豁免披露。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具经济价值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或经营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需履行内部登记审批程序,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字确认,并妥善存档不少于十年。已暂缓或豁免的信息在原因消除、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应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概括等方式处理,必要时可豁免披露。相关登记材料须在定期报告披露后10日内报监管机构。制度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执行。
中远海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多次修订,最新版本于2025年8月15日审议通过。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涵盖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或知悉时需及时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组织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信息须在指定媒体发布,严禁以新闻形式替代公告。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及邮箱。制度自发布日起生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远海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多次修订,旨在加强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合规性、充分性、机会均等、诚实守信、成本效益和互动沟通原则。沟通对象包括投资者、分析师、媒体等,内容涵盖公司战略、经营状况、财务信息、重大事项等。沟通方式包括公告、股东会、网站、路演等。董事会办公室为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负责人。公司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远海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董事会多次修订,旨在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该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或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等情形。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或工作规程,造成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追究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差错参照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远海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经2011年首次制定,2019年及2025年两次修订。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联络,须具备专业知识、良好品行及职业道德。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可兼任,但总经理不得兼任。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情形、近三年受证监会处罚、被交易所认定不适任等情况者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股权管理、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等职责,有权列席相关会议并获取信息资料。空缺期间由董事会指定人员代行职责,三个月内未聘任则由法定代表人代行。离任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远海能制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等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公司应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确保资金专户专用。募集资金应按招股说明书用途使用,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变相改变用途。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但需履行审批程序。超募资金可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12个月累计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募投项目变更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应定期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按时披露专项报告。本制度经多次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远海能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公司风险、内控及合规体系建设,审议重大风险管理报告、合规管理年度报告、重大决策及风险控制方案,检讨制度设计的适当性与有效性,监督经理层依法治企,推动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管理,并履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临时召开,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需过半数通过。会议形成书面意见和记录,提交董事会审议,相关材料由法务与风险管理部准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务。本细则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制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远海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由五名以上董事组成,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可通过视频、电话或书面方式召开。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委员有保密义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远海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经多次修订,旨在建立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委员会由三名及以上独立董事组成,负责制定并审查薪酬政策与方案,考核董事及高管,建议薪酬待遇、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等。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涉及委员自身议题时应回避。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委员有保密义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未采纳需说明理由并披露。实施细则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制定,与公司章程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远海能制定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股权激励顺利实施。考核范围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公司层面授予条件包括:2022年归母扣非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21%且达对标企业50分位,2019-2022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2.3%且达50分位,EVA完成国资委目标。生效条件分三批次,EOE分别不低于22%、24%、26%,利润总额较2022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4.1%、24.3%、24.5%,均需达对标企业75分位。个人考核需达基本称职以上,特定岗位需近三年两次以上优秀。个人生效比例与考核等级挂钩,优秀或称职为100%,基本称职80%,不称职为0。考核结果可申诉,办法由董事会解释修订。
中远海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明确了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实施程序、责任追究、信息披露、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等内容。管理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执行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组织部、法务与风险管理部。计划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核实、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票期权的授予、生效、行权及注销均有明确流程。公司出现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重大违规等情形时,激励计划终止。激励对象发生违纪、失职、辞职等情况,其期权将被作废或终止行权。会计处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激励成本在限售期内摊销,行权收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代扣代缴。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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