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9月12日收盘,中仑新材(301565)报收于27.21元,上涨5.63%,换手率10.53%,成交量13.47万手,成交额3.53亿元。
9月12日主力资金净流入3106.91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2439.13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出667.78万元。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印尼长塑高性能膜材产业化项目(一期)、(二期)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可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符合《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相关发行条件,具备健全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利息,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及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次发行已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约106,800.00万元,用于海外BOPA膜材生产基地建设。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即期回报摊薄,公司基于不同业绩增长情景测算每股收益变化,并提示投资者关注风险。为降低摊薄影响,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本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9月29日14:00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23日。会议审议事项包括《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12项提案,其中多项涉及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制度修订及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现场会议地点为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268-1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登记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可通过现场、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中小投资者表决将单独计票。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修订对照表详见巨潮资讯网。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代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宜,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登记备案结果为准。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相关条款,增设“审计委员会”,并调整相关职权;明确法定代表人辞任程序及法律后果;完善股东权利与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修订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利润分配、董事选举等事项的决策程序;新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及独立性要求;调整清算、合并、减资等事项的规定。本次修订还涉及条款序号调整及文字表述优化,不改变原意。修订后的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实施。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旨在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与透明度,增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若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业绩预告与实际重大差异等,将被追究责任。责任追究遵循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权责对等原则。处理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撤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可并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从重处理,有挽回损失等情形可从轻处理。该制度同时适用于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及资源占用制度》,旨在建立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及资源占用行为。制度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控股股东指持股50%以上或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联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界定。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形式。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等垫付费用、拆借资金、代偿债务或提供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董事、高管须勤勉履职,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董事长为防占用第一责任人。关联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的,需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注册会计师须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公告。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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