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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必读:中成股份(000151)9月3日主力资金净流入405.52万元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5-09-04 04: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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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9月3日收盘,中成股份(000151)报收于12.66元,下跌3.36%,换手率2.64%,成交量8.13万手,成交额1.05亿元。

当日关注点

  • 来自交易信息汇总:9月3日主力与游资资金净流入合计超1246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出1246.24万元。
  • 来自公司公告汇总:中成股份拟发行股份收购中技江苏清洁能源100%股权,交易作价15,146.29万元,并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5,140.00万元。
  • 来自公司公告汇总: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为2025至2027年,承诺净利润分别为1,015.66万元、1,930.71万元、1,902.05万元。
  • 来自公司公告汇总:公司将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事项,股权登记日为9月12日。

交易信息汇总

资金流向
9月3日主力资金净流入405.52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840.72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出1246.24万元。

公司公告汇总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股份购买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技江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标的资产评估值为11,536.57万元,经协商作价15,146.29万元,发行股份价格为11.19元/股,发行数量13,535,558股。同时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5,140.00万元,用于通用技术东莞基站节电服务二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上市。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深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实施。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交易议案,确认业绩承诺期为2025至2027年度,承诺净利润分别为1,015.66万元、1,930.71万元、1,902.05万元。

公司将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二〇二五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上午9:15至下午15:00。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12日。会议将审议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在内的23项议案,所有议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土地收储事项》议案,同意股份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2%,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占比98.7103%。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公司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深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存在审批不确定性。

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承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前次募集资金总额249,999,997.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43,456,114.36元,已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和支付发行费用,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无闲置使用情况。

本次交易草案相较于预案补充了资产评估作价、业绩承诺、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内容,并新增合规性分析、财务信息、同业竞争等章节。

标的公司中技江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工商业用户侧储能项目的投资、开发和运营。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将有所提升,基本每股收益改善,不构成摊薄。

董事会认为本次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评估假设合理,评估方法与目的相关,评估定价公允。

根据备考数据,本次交易后2025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5,550.41万元改善为-5,059.45万元,基本每股收益由-0.16元提升至-0.14元,不存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用地等报批事项,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完整性与持续经营能力。

上市公司已聘请银河证券、竞天公诚律所、立信会计师、中联评估等中介机构,除列示机构外,无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16日起停牌,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股价涨幅3.70%,剔除大盘和行业因素后涨跌幅分别为-0.48%和-0.33%,未达异常波动标准。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未因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处罚,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合规要求。

根据财务指标测算,标的资产各项占比均低于50%,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未发生与本次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无需累计计算。

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包括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登记、协议签署及董事会审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知情人范围,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股票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银河证券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股价异常波动及内幕交易情形,填补回报措施有效,聘请第三方行为合规。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交易合法合规,相关协议已签署,尚需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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