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近期力合科创(002243)发布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如下:
发展回顾:
一、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
为推动公司实现长期稳定发展,公司继续贯彻落实“十四五”战略规划,充分发挥产学研深度融合的体系优势,以“深圳市国资系统的综合性创新平台”为定位,以“提供一流科创服务,培育一流科技企业”为核心目标,进一步巩固特色鲜明的“科技创新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模式。在科技创新服务方面,公司以成果转化项目投资为核心,注重产业应用导向,孵化并参股一大批科技领军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公司聚焦新材料新能源及数字经济领域,主要依托既有项目资源,结合市场化搜寻,探索推动并购与产业整合,形成控股的高科技子企业。两种业务模式互融互促,实现公司的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
(一)科技创新服务
公司科技创新服务业务主要包括科技创投业务、科技创新运营服务、创新基地平台服务。科技创投是公司价值实现主要方式和主要利润来源之一,具体体现在投资收益与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科目。科技创新运营服务和创新基地平台服务是投资孵化业务的赋能业务,保障科技创投业务的稳定性并提升投资回报。
1、科技创投业务
公司科技创投业务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为核心,为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公司通过资本增值或项目退出获得收益,并从在孵企业中识别并筛选具有高成长潜力的项目,作为产业化子企业候选,对其重点培育,加大赋能力度。公司投资孵化业务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疗等“硬科技”领域产业,投资阶段以天使期、初创期、成长期为重点,并进一步向概念验证、中试等科技产业链最前端延伸覆盖,涵盖科技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以“耐心资本”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报告期内,公司科技创投业务持续强化“更早、更小、更科技”的策略,深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化与规模化探索,同时持续培育核心产业,以龙头企业和区域合作为着力点,积极拓展市场规模。报告期内,公司转化了来自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和西安交通大学等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挖掘智能探测与控制微系统、智能技术驱动零部件制造、低温等离子体装置等早期优质项目;公司与武汉东湖高新区合作设立的投资平台正式运作,以“投早、投小、投硬”为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深度参与湖北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公司投资了中科第五纪、生境科技、乐谱兰斯等企业,涵盖具身物理底座通用大脑、智能技术驱动家装设计、智能技术驱动工业零部件设计等领域。已投企业发展稳健,基本半导体、安序源和亦诺微向港交所递交上市申请,程星通信、津渡生科、福沃药业、迈塔兰斯、清研电子、毅富能源等在投企业完成新一轮融资。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投资交割项目11个,投资领域聚焦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疗、先进制造等行业。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在投项目248个。
2、科技创新运营服务与创新基地平台服务
公司创新基地平台服务以涵盖“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全品类空间载体为依托,为不同成长阶段的创新型企业提供包括办公、研发、生产场地等空间载体的相关服务。公司科技创新运营服务以产业应用为导向,一方面挖掘研判产业端应用需求,另一方面广泛了解科研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及其成熟度情况,对产业端和创新端信息进行精准的供需对接,充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成功率,并对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场地、资金、市场、培训、咨询、创赛等一站式孵化服务,为创新团队及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支持。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与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香港科技大学(广州)、南方科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北京理工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等合作方保持紧密互动,拓宽高质量项目来源。公司对重点客户提升服务层级,并通过投资赋能、研发测试、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吸引产业公司落户园区,加速载体去化;公司惠州、珠海、佛山、重庆等项目园区继续按照“一城一产业”目标优化创新基地平台服务,分别聚焦能源电子、海洋与光电、新材料、医疗器械等产业,培育特色产业群,提升公司的产业链服务能力、投资能力和产业培育能力。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
公司围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深圳“20+8”产业集群进行谋划,聚焦新材料和数字经济行业,依托既有科技项目资源,推动产业化项目落地,逐步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领军企业。
1、子公司丽星科技从事塑料包装材料制造业务,包括塑料包装材料研发生产、化妆品代工、塑料废弃物高质化回收利用等,在化妆品领域的业务覆盖了创意设计—材料研发—包装制造—化妆品灌注—包装回收利用—美容仪器—检测认证的全产业链,包装材料生产及回收的具体产品包括软管类产品、吹塑类产品、注塑类产品等。公司产业链条完备、覆盖了化妆品包装全生命周期,能够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一站式解决方案。报告期内,丽星科技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前沿技术布局,持续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通过推进智能自动化升级,实施数字化管控与精益生产,有效优化生产流程,提高产品合格率及材料利用率。同时,丽星科技加强供应链管理,通过集中采购、议价谈判及材料替代等措施降低采购成本,并严格落实节能降耗与费用管控,实现生产全流程降本增效。报告期内,丽星科技海外市场拓展提速,出口业务增长超50%,成本管控成效突出,材料、人工及制造费用均达成年度目标,盈利能力实现有效提升。
2、子公司数云科际是数字化建筑服务商,以数字化建筑/BIM标准体系为基础,为建筑资产所有者提供建筑全生命周期的数据管理平台和数据服务,帮助企业/城市以更低成本构建高质量建筑数据要素,推动建筑行业新质生产力发展。报告期内,数云科际积极拓展BOS+智慧运维业务,与湖北建投集团、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试点合作;数字孪生科创课题亦获审批通过。
二、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控股股东为深圳清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秉承“源于清华、扎根特区”的核心底色,以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力为核心优势,向打造“深圳市国资系统的综合性创新平台”目标迈进。
(一)科技创新服务
1、科技资源优势:公司拥有的科技成果资源主要来源于三方面,一是公司作为清研院培育的上市公司,已与清研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对清研院旗下研发单元的科技成果,公司拥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投资权。二是公司已与国内外多家高校及科研院所达成战略合作,公司可对其相关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三是公司作为清研院与国央企等领军企业开展创新合作的产业化落地伙伴,深度参与基金设立、市场分析、创业辅导、供需对接等工作。
2、人才与技术优势:公司始终将人才视为第一资源,通过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在稳定核心人才的同时,充分激发其创新潜力,持续增强公司的人才竞争优势。公司成立以来专注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了合理的人才梯队结构,打造了一支懂科技、懂产业的复合型产学研人才队伍,也链接了大量科学家和顶尖人才,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持久的智力支撑。同时在塑料包装等实业领域,培育积累了一批深耕行业的“产业老兵”,具备管理、销售、制造、质量等全产业链环节的丰富经验。
3、创新体系优势:公司深度参与了与清研院共建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孵化体系,形成“有创新资源、懂前沿科技、会转化成果、可赋能企业、能培育产业”的独特优势,通过技术、团队、市场等多维度综合评价筛选潜力项目,并提供场地、资金、技术、市场等一站式孵化服务,为创新团队及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支持,提升公司投资孵化成功率。
4、战略协同与公司治理优势:基于公司实控人深国资支持将公司打造成深圳市国资系统综合性创新平台定位,深国资已与清研院达成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支持公司延续并发展与清研院共同打造的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合作关系,在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及数字化等关键领域,协同推进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孵化与市场推广应用。此外,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治理体系,确保战略方向与国家科技创新战略高度协同。同时,公司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保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
1、子公司丽星科技打造了创意设计—材料研发—包装制造—化妆品灌注—包装回收利用—美容仪器—检测认证全产业链。公司拥有国家863计划材料表面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新型储能技贸评议基地等6个国家级创新载体,以及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等20多个省、市级平台。作为细分领域龙头企业,公司加入ISO/TC122/SC4、国家标准委SAC/TC49和TC170、广东省纳米标准委员会等标准化组织,牵头或参与制订各类国家、行业、团体标准40多项,涉及材料、工艺、塑料回收、碳足迹等方面,推进了行业技术进步。与宝洁、资生堂、妮维雅、科蒂、伊夫黎雪等国际知名品牌商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同时为百雀羚、蓝月亮、汤臣倍健、谷雨等优质民族品牌商提供整体解决方案,技术优势、标准化优势、品牌优势与客户资源优势明显。
2、子公司数云科际作为清华大学软件学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内BIM标准技术体系的牵头制定者,依托其在国家标准制定、行业数字化顶层设计和自主化核心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工作基础,已经为大湾区多个政府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提供建筑/设施数字化整体解决方案,获得行业级BIM大赛奖项数十项。公司具备国内一流的BIM数字化标准制定能力及BIM数据引擎等核心技术,能够提供“多源一模、一模多用、一模到底”综合解决方案,并已在多个城市成功落地实践。
三、主营业务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出口量增加,新材料业务板块业绩较上年同期实现增长;公司已投项目发展稳健,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2025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09407.46万元,同比增长4.40%,实现归母净利润11839.46万元,同比增长45.76%。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